jordan1221l wrote:
但女友抗議, 它覺的它不想出生活開支費用, 它覺的除非房子所有權也寫上它的名字, 它才願意為這個家出錢
因為它覺的哪一天離婚了, 它付出的每月六千塊, 都被吃吃喝喝掉, 十年二十年後它什麼也沒有留下
我有和家人商量, 因為頭期款是家人出的, 媽媽很反對將權狀寫上女友的名字
1. 你女友也真冤,明明是「她」,卻變成「它」;
2. 請她也負擔一部份的房貸,那放她的名字上去就很OK囉~~
3. 還沒結婚就在想離婚的事~~~~樓主和女方都要再好好想想吧~~~~
jordan1221l wrote:
我目前已買房, 房貸24000, 管理費/水電費/網路/電話/電視共約6000,薪水約50000, 女友薪水約26000
與女友討論 "伙食+生活開支"男生出一萬, 女生出六千, 房貸+管理費共30000由男生一人支出...(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