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all kim wrote:
現在男人只要你肯花錢沒有娶不到老婆的,50萬外籍新娘不是假的,可能10年後有機會挑戰100萬
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於跨國(境)婚姻媒合之管理有何重大改變?
發布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發布日期:2010/5/30
1. 公司商號不能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明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公司或商號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2. 須以公益服務為導向,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明定,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應以公益服務為導向,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違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另公司商號經營跨國(境)婚姻媒合者亦同。
3. 禁止刊播廣告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第89條及「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不得刊播大陸地區之婚姻媒合廣告,違者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而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施行後,任何人均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違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083731&ctNode=34819&mp=mobmp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