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王的雪 wrote:
真的改變不了
但這種被家人排除在外,不被愛的感覺真實在很不好
真的不要這樣想,
如果你真的不被愛,被家人排除在外,
你能長那麼大嗎?
你母親也許只是覺得你的能力足以自立有餘,
所以當然希望把手上的資源拿去用在更需要的地方。
如果要說偏心,
你們姊妹有誰可以比你母親對自己更偏心?
想想小時候父母有好東西哪個不是先給你們然後自己再撿剩下的?
而且說實話,
那些錢(不管事你母親自己的錢還是你父親留下的錢),
原本就是靠你母親的貢獻所存下來的(當然你父親的貢獻也有,但是因為已經不在了所以只剩母親的貢獻),
她有自己的意思去處分本來就是非常合情合理。
就算她真的偏心,其實立場對調一下你能保證自己就不會偏心嗎?
一個是單身自主月入10萬的成年人,
一個是剛出生還沒有自立能力的小孩子,
兩個都是你的直系血親,
你如果手上有200萬你會決定把這200萬用在誰身上?
這樣想一想,你還會覺得你母親的決定很不公平嗎?
藏王的雪 wrote:
但是那個死國泰說阿姨是旁系不能當要保人
我拿出保險法第16條的要保人定義
與民法1123條家人的定義企圖要國泰特例通過
但國泰就是不答應,氣死我了
所以現在我還是堅持要六年解約
其實不是不行,
只是一般來說保險公司為了道德風險的考量,
會比較不希望有這樣的情況發生,
真的發生了,
如果要保人堅持,應該寫個報告書也是可以的。
但是依照你目前的情況跟你的想法,
站在一個第三人的立場,
我也不認為讓你當要保人會是個好決定。
畢竟依你目前的情況,
無法保證你會做出對被保險人跟當初的要保人最有利的決定。
第一、當初的保費並不是你出的。
第二、要保人具有解約的權利。
簡單的說,如果要保人現在改成你的名字,
等於是你的二姊贈與你這張保單的價值,
首先,真要查下來,你二姊有可能必須支付贈與稅,
(每人每年有220萬的贈與免稅額,但是有可能你二姊之前已經有其他的贈與行為了)
再來,如果你在轉換要保人之後就馬上解約,
對於當初出保費的二姊跟被保險人姪女來說都是不利的。
但你有可能因此而得利。
(因為解約金是付給要保人的你,但是你沒有出到保費,等於你白白賺到解約金)
這就是一種道德風險。
所以依以上的理由,保險公司拒絕轉換要保人也是情有可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