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0726 wrote:
這種隨便會與人以身相許的女人,
是不是細胞裡有著偷吃的潛在基因存在,而且是與生俱來。
於是朋友就抱持著科學家挖掘真相的精神,
前陣子帶著我跟他兒子去做了DNA親子血緣鑑定。
果不其然,事實是殘酷的。
你確定這語意通順!?
passerr wrote:
我對於這樁慘劇感到困惑
小孩往生後才驗DNA,那就是離婚時小孩還活著,但還沒驗DNA
那離婚的原因是什麼?就不必管
至少確定離婚時小孩的生父還是登記為你前同事
還跟你前同事住一起
一段時間之後監護權才在小孩的媽媽身上
小孩還未成年,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
生活過不下去,可以訴訟請求,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這是題外話
最重要的是,走上絕路的原因跟這討論串所講的不一樣
因為是往生後才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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