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iot0928 wrote:
差10歲以上。(恕刪)

是差多少?
表示老夫少妻有代溝
搞不好是這問題.
子幼從母這個條款真的很無敵
你要破它就是必需要有它明顯的不良養育,比如你必需能證明它只給小孩吃素,還有經常半夜10點帶小孩出去12點才帶回的證據。

在來你要贏的另一個方試是小孩必需自己先接回來養,一年後,你再打離婚你會贏,因為6歲以下子從母的先決條件是兩個小孩生活的地方,原則上法官會以這兩個小孩主要在那生活,主要照顧者是誰,如果是你跟你的家人,那你打贏機會就會非常大,加上你比它有錢。
elliot0928 wrote:
並要孩子們也吃素,雖然我並不同意,我覺得孩子還小需要營養均衡,但她完全不甩我。有時晚上10點半還要帶孩子去佛堂,凌晨12點才回來

太瞎了 這要是我就告下去 反正你有房有穩定收入 贏面一定比較大
為何扯上怪怪宗教 就會有讓人覺得怪怪的行徑
哪有姑娘不戴花 wrote:
我是覺得這點很難說以(恕刪)


我也覺得有些資料要看看樓主想不想說明再評論。例如我並沒有感受到樓主很想要撫養小孩,不太像是想爭取的行為,法律其實也會尊重當事人協議,而協議是可以談的。總不會是因為無法獨佔小孩的監護權,所以才提離婚讓現有的監護權失去吧,離婚這事,應該不急吧。

另外樓主母親70歲、獨住台北、需要同住這件事,只有媳婦搬回新竹時才有?為什麼不先接過去呢。

至於樓主老婆是否很糟糕,我持保留態度。樓主賺錢能力強,在家中負責收入來源,這沒有問題;樓主老婆雖然收入不多,但願意負責小孩的教養,這也沒有問題。家庭的主要分工方式並沒有問題,有問題的是樓主老婆為什麼不願意到新竹繼續這樣的分工,不會騎車這事,可不可能也是因素?

以經濟因素優先的角度,可能選擇了新竹;以家人優先的角度,如果會選擇台北,也許每天通勤也是選項。累一點要是能兼顧兩者,不能考慮嗎。
掉進水溝的包子 wrote:
我也覺得有些資料要看(恕刪)


不是不想爭取監護權,是妻子明講了,離婚的話他兩個孩子都要,而在法律上我也沒任何勝算。
目前確實也不急著離婚,反正這種日子我也自己過兩年了,只是我也不想這麼永無止境的耗下去,另一方面也想測試她到底對我們的感情還有沒有心,我才以離婚做為要脅,看看她有什麼反應,沒想到她也爽快答應,讓我跌破眼鏡。
我前年在宜蘭上班,去年初開始才在新竹工作,並住公司宿舍,而後買房租人,目前的算是穩定下來了,租約也到了,不管妻子搬不搬來,我都會把母親接來。
我若台北新竹通車,如住娘家,第一她家太小。第二她家也非在捷運站旁,且不便停車,我公司也非在火車站旁邊,每天來回我估計3小時。第三我跟她家人不合,還要吃喝拉撒都在她家,我會瘋掉。
如果我在台北另外租房,兩房一廳至少20000元,另加車錢我負擔不起。
如過我們一起住我媽家,我老婆不要,我媽家去新竹更遠,更不方便。
我跟我老婆交往時,她並未吃素,我自然不可能跟她討論吃素的問題。我那時在宜蘭上班,她也答應坐完月子後到宜蘭跟我同住,而後確實也到宜蘭跟我住了半年,直到老二出生前才搬回娘家。所以我也無法預料到她今天會不想搬來跟我同住。
elliot0928 wrote:
是妻子明講了,離婚的話他兩個孩子都要,而在法律上我也沒任何勝算。


她是法官?你有去問律師了嗎?遞狀要求每週必須帶出來兩三天也遠比現在好,而且幾乎會成。
elliot0928 wrote:

目前確實也不急著離婚,反正這種日子我也自己過兩年了,只是我也不想這麼永無止境的耗下去,另一方面也想測試她到底對我們的感情還有沒有心,我才以離婚做為要脅,看看她有什麼反應,沒想到她也爽快答應,讓我跌破眼鏡。
......
她也答應坐完月子後到宜蘭跟我同住,而後確實也到宜蘭跟我住了半年,直到老二出生前才搬回娘家。所以我也無法預料到她今天會不想搬來跟我同住。

猜想她為了結婚而結婚,婚後持家育子重擔卻不是她想承擔的,加上感情基礎不深,很快就打退堂鼓,讓父母幫忙帶小孩做家事,婚姻也不想要了

婚姻本來就是份責任,不是每個人都適合結婚。在台灣每個人到了適婚年齡就被催婚,但事實就像淡紫小草所說的,只有四成女性,3.5成男性適合婚姻

當然也可能像哪有姑娘不戴花說的,這半年發生什麼事樓主沒說,不管如何看來破鏡難圓
elliot0928 wrote:
不是不想爭取監護權


你們的感情可能因兩地生活而逐漸減少,還剩下多少,你心裡應該也有個底,如果想改變它,先讓一家4口可以生活在一起,比較有機會慢慢地恢復。我提住台北,是覺得釋出足夠的誠意,對整體的關係比較好,至少,小孩子晚上哭鬧時會把你吵醒,至少,以後要開始送小孩上幼稚園時,小孩在幼稚園裡面哭,你可能會在幼稚園外面哭....。

目前很多事都沒得談,但要是能改善關係,也許就有談的空間了。你老婆願意為你生兩個小孩,這個事實應該值得你釋出善意才是。

沒有80分的選項,就看看有沒有70分的選項,要看你怎麼取捨。如果離婚就是70分的選項了,那就接受吧。

如果你老婆曾經某個時候願意搬到新竹和你同住,對話是像下面這樣嗎:
「老公,我為我們家帶來了新成員,一個弟弟」 (開心)
「老婆,我也為我們家帶來了新成員,一個婆婆」....
在法律上我也沒任何勝算
^^^^^^^^^^^^^^^^^^^^^^^^

我不十分清楚為何樓主如此篤定沒有勝算?
法官最多是判女方為主要照顧者,與享有部份的監護權全部權力,重大的監護權還是一人一半,而樓主則享有小孩每2周同樓主過夜的權利至小孩20歳,同時也要負擔小孩的生活費一半至20歲
就看樓主可不可以接受以上的結果,而決定後續做法
南勢溪的彩虹 wrote:
太瞎了 這要是我就告下去 反正你有房有穩定收入 贏面一定比較大


開版的穩輸,現在的法律收入穩定的要負擔較大的扶養費

法律上有一條,好象是6歲以下幼兒從母,簡單說這條法律就是直接明講了優先判給母親
再來法官會看這兩個小孩主要的生活是在那裡主要的照顧者是誰,如果是在父親這邊的家裡且主要照顧者是父親的家人那就還有一半的勝算。

依開版的情況它的勝算是0

各位男士自己要注意這點,唯一的解法就是照顧者跟照顧環境。

我親人打過這種官司所以有點感觸。

不只沒了小孩還要每個月幾萬塊扶養費,只換來一個月看兩次小孩,還不是每次都定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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