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的前女友會不會太誇張了點阿!

分手就分手 說什麼暫時分手都是假的 只是怕有人會瘋狂 不得不說"暫時" 你看現在是不是有人瘋狂了


哈哈…大大說的沒錯。

如果太直接了當的說

可能下場就跟新聞事件一樣,被捅好幾十刀。

只能說那女生分手技巧還算不錯。

人生豪賭 wrote:
再洗個澡~~~

躺一下~~~


我也有聽到妳女友跟小王在他家

啪滋啪滋啪滋啪滋~~~~~噴~~~~~~~~個不停唷

還有凹。。。阿。。。臉潮紅,老公妳好棒。。。

可以射裡面不用戴唷。。。

然後休息一下繼續

啪滋啪滋啪滋啪滋~~~~~噴~~~~~~~~個不停

一天四次唷。。。

老公要天天作喔。。。

yagamisss wrote:
分手的前女友會不會太誇張了點阿!


感覺你很行啊
去做讓自已爽的事就好
幹嘛來這裡討炮
搞得自已不開心




分手之後就不要在去干預跟想太多了,這樣對雙方都好


米多 wrote:
樓主事情發生在12/2深夜,都過了幾天了
請問有詢問前女友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嗎?
是否做個說明先


三天了,目前聯絡不到,謝謝妳的關心。。。

應該是放了啦,不太可能合好了!

妳看,只是心急要大家一起想失蹤原因。。。

結果一堆來看戲來亂的,只有少數明理人挺我或

關心我,給意見,讓我想到之前洪仲丘被長官玩

死,結果幾乎每個人只罰18萬就沒事,結果還

是有一堆人說法官判的好,還嫌18萬太多??

台灣就是有少數這些毒瘤,社會才會那麼亂。。

。唉!

妳跟少數的那些明理人,沒有同流合汙,沒有一

起起閧,沒有為了砲而砲,為了亂而亂,社會需

要的就是妳們這種人,大家一起加油吧!!

yagamisss wrote:
我也有聽到妳女友跟小王在他家

啪滋啪滋啪滋啪滋~~~~~噴~~~~~~~~個不停唷

還有凹。。。阿。。。臉潮紅,老公妳好棒。。。

可以射裡面不用戴唷。。。

然後休息一下繼續

啪滋啪滋啪滋啪滋~~~~~噴~~~~~~~~個不停

一天四次唷。。。

老公要天天作喔。。。
(恕刪)


幫忙拷貝留下當證據.

另外建議樓主研究一下刑法301條, 309, 310條第二項, 以備不時之需
笑死人
洪仲丘這種貨色才是臺灣毒瘤吧?


yagamisss wrote:
三天了,目前聯絡不到...(恕刪)
不是暫時分手 和平分手 曖昧朋友

還不是沒復合


結論就是分手了啦


yagamisss wrote:
三天了,目前聯絡不到,謝謝妳的關心。。。
應該是放了啦,不太可能合好了!


yagamisss wrote:
所以總結就是只要不是男女朋友就可以把人約出來,然後不赴約也不用講一聲??
然後誰守信呆呆等的活該??手機不通可能沒電有的人為了信用就是會呆呆等!!像
守信的八爺也活該被水淹??
那民事的契約也都寫假的??因為不是男女朋友??所以無效??我覺的很多人好像把
約定的定義給搞錯了!!約定沒有錄音沒有契約不具法效果,但不守信的人在道義
上會被譴責!
約定的定義是人與人之間就可以約定,要約什麼隨便妳,只要不違反善良風俗,
雙方在不受脅迫下訂立都叫約定,有書面資料的叫契約、有錄音的也可走民事訴
訟,都沒有的雖沒法效果但在道義上仍有道義責任!我找她約定,她可以拒決,
我也不能強迫,答不答應看對方!!只要是人,不一定要情侶,都需遵守信用,
這樣很難嗎??
為什麼約定這個詞一定要跟情侶綁在一起??
我再次重申,請看清楚:分手我沒權利管她,法律上要夫妻才能這個我也懂,但
是重點在於她可以拒決而沒拒決,她還是答應我的約定,會有道義包袱!!
如有錄音或契約,而且很明確、且有訂賠償物,民事可行的,有法效果的!!
總結:分手了不能管對方這是一碼事,朋友間的守信諾又是另一碼事,不要再去
管內容物了,雙方OK就OK!!答應了就要守信!!
有些認真回的我很感謝,有些文不看仔細,或看完也不稍微動點腦的就算了!


yagamisss wrote:
所以總結就是只要不是男女朋友就可以把人約出來,然後不赴約也不用講一聲??

然後誰守信呆呆等的活該??手機不通可能沒電有的人為了信用就是會呆呆等!!像

守信的八爺也活該被水淹??


那民事的契約也都寫假的??因為不是男女朋友??所以無效??我覺的很多人好像把

約定的定義給搞錯了!!約定沒有錄音沒有契約不具法效果,但不守信的人在道義

上會被譴責!


約定的定義是人與人之間就可以約定,要約什麼隨便妳,只要不違反善良風俗,

雙方在不受脅迫下訂立都叫約定,有書面資料的叫契約、有錄音的也可走民事訴

訟,都沒有的雖沒法效果但在道義上仍有道義責任!我找她約定,她可以拒決,

我也不能強迫,答不答應看對方!!只要是人,不一定要情侶,都需遵守信用,

這樣很難嗎??


為什麼約定這個詞一定要跟情侶綁在一起??

我再次重申,請看清楚:分手我沒權利管她,法律上要夫妻才能這個我也懂,但

是重點在於她可以拒決而沒拒決,她還是答應我的約定,會有道義包袱!!

如有錄音或契約,而且很明確、且有訂賠償物,民事可行的,有法效果的!!

總結:分手了不能管對方這是一碼事,朋友間的守信諾又是另一碼事,不要再去

管內容物了,雙方OK就OK!!答應了就要守信!!

有些認真回的我很感謝,有些文不看仔細,或看完也不稍微動點腦的就算了!!
六藝君子 wrote:
幫忙拷貝留下當證據.
另外建議樓主研究一下刑法301條, 309, 310條第二項, 以備不時之需


我早就拷貝了,妳不知道這條文還有個免責條文嗎?妳卻定妳有整個法條看完??

少在那不懂裝懂,換妳有OCD囉!!
明明自己觀念態度都站不住腳還在怪東怪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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