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同性婚姻,身為反對者的你是為何而反對?

綸擬辟市 wrote:
因為『美國人』這樣的稱呼是廣泛使用的,
『非裔美國人』則是特定只有某些族群使用。...(恕刪)...


這樣就對了啊...

"結婚" 已經沿用數千年,指的是男與女配對的特定族群。
"伴侶" 可以是男女、男男、女女...等等...廣泛使用的稱呼。

妳為什麼要倒過來?

fs1013
ChanSP1970 wrote:
沒有選擇講黑人或非裔美國人的困擾
一定要講非裔美國人
絕對不能講Black這個字
他們自己講自己可以,別人不能說他們Black,(恕刪)...


不完全正確。

比較多人接受 African American 沒錯,但是也有人接受 Black,不接受 African American。正確的做法是,問他希望如何被稱呼。

有人不喜歡聽到 Black,但是多數情況下不會認為妳說 Black 是侮辱或歧視,頂多禮貌地提醒他們不喜歡。

非洲的黑人對這也有意見。你不喜歡聽到 black 是對身為黑人感覺羞恥嗎? 除非你是剛從非洲移民到美國的第一代,否則你到了非洲只是觀光客,不說當地語言、不懂當地習俗、不聽當地音樂,住在美國連鎖飯店,吃飯跑去麥當勞,然後你說你是 African American?

然後,你們總是說人家對同性戀有偏見,有歧視,請問說人家真的很黑是什麼意思? 你如果在美國說這句 "雖然膚色真的很黑...' 被人聽到,絕對比你說 black 的後果更嚴重。

fs1013
fs1013 wrote:
比較多人接受 African American 沒錯,但是也有人接受 Black,不接受 African American。正確的做法是,問他希望如何被稱呼。



fs1013 wrote:
"結婚" 已經沿用數千年,指的是男與女配對的特定族群
"伴侶" 可以是男女、男男、女女...等等...廣泛使用的稱呼。

妳為什麼要倒過來?


你不覺得這兩段有矛盾嗎?
你一方面認為應該尊重有色人種希望被稱呼的方式,
另一方面卻又認為性向不同的人必須被『限定』被稱呼的方式,
而你前前段留言又一再強調『名稱』並不重要。

fs1013 wrote:
只不過婚姻一詞自古以來就是設計給兩性之間使用,咱們給你們的關係另外取個名叫伴侶,或任何你們感覺可以接受的詞,所有權利都與異性夫妻相等,可以嗎?

什麼? 不行? 因為這樣不平權?
上面說了,"所有權利都與異性夫妻相等",請問哪裡不平權?


如果名稱並不重要為什麼就要尊重有色人種的期望?
為什麼就要強調『婚姻』只能被『男女』使用?
追根究柢就是你認為『名稱』非常重要不是嗎?重要到不准『與你不同的人』使用。
所以我還是一句話,如果異性戀者被限定只能使用『伴侶』這個詞而『不准』使用『婚姻』,
你也覺得這是平權嗎?
這種發言是處在一個既得利益者的角色,性向優越感會讓人理所當然認為剝奪少數人的權利也是公平的。

另外昨日跟朋友聊天時她提出一個很有趣的看法(與上面討論無關),
那些認為性向可以選擇的異性戀者,請問你在『選擇』當異性戀時,心裡是否有過掙扎?
選擇的意思應該是對兩種性別的人都有性吸引力,而我選擇跟其中一種性別的人在一起。
如果以此推論,這些認為性向是選擇結果的人,你每天起床是不是都要決定一下今天要不要當異性戀?
出門看到跟自己同性的人其實你也是會有性衝動,
只是因為從小被教育說『你要當異性戀喔』所以你選擇壓抑對同性的性衝動而選擇擁抱異性?

突然對於我天生就是個異性戀者而且不用『選擇』感到人生真是輕鬆多了。
綸擬辟市 wrote:
為什麼就要強調『婚姻』只能被『男女』使用?
追根究柢就是你認為『名稱』非常重要不是嗎?重要到不准『與你不同的人』使用。(恕刪)


真正的問題緣由是因為同性戀者自心的自信心不足

在中文的國度中所謂「婚姻」這個詞就是由異性戀使用
為何不能另創造其他名詞給同性戀使用
而一定要一起擠「婚姻」這個詞的根源就是想被認同、想不被歧視

多數反對一起使用「婚姻」這個詞
只是不想讓原本很簡單「婚姻」這個詞變得更複雜

如果自信足,可以公開承認是同性戀
為何不大方使用屬於自己的詞?
使用另一個名詞不是平不平等的問題
就像你可以自己承認是「同性戀」或「異性戀」一樣
很公平的 平等的 沒有歧視的問題
同性戀會認為這樣是不平等,沒信心是很大的原因

本來男女結合的制度叫做婚姻
何必一定要強迫攪在一起?
真的在法律上攪在一起了
也不能改變事實
由一男一女結合的狀態和同性戀「結婚」的形式是不同的

有男人器官的不會因為法律允許結婚他們就會在生物學上被認定為「女」或「母」
有女人器官的不會因為法律允許結婚他們就會在生物學上被認定為「男」或「公」
這個認知應該不會在短時間就被改變
而且使用外表器官不同來辨別是「男」「女」也不應該被稱作「歧視」

swabber wrote:
真正的問題緣由是因為同性戀者自心的自信心不足


你這句話不成立,因為..前面就有一位gay的鄉民,他自己說了,

不管社會或鄉民們讚不讚同,他不會在乎別人的眼光去過自己想要的生活,

詳情,請翻前樓...
TimSmith wrote:
他不會在乎別人的眼光去過自己想要的生活...(恕刪)

他不會在乎別人的眼光去過自己想要的生活
那麼還會去爭取一定要用那個名詞來表示「結婚」嗎?
應該是說有一個等同「結婚」的法律保障就是平等了
swabber wrote:
他不會在乎別人的眼光去過自己想要的生活
那麼還會去爭取一定要用那個名詞來表示「結婚」嗎?
應該是說有一個等同「結婚」的法律保障就是平等了


結不結婚,這是另一回事吧??

但你不能說,同性戀者自信心不足吧??

況且,不管社會婚姻制度如何,他們也可選同居丫,這跟結不結婚,有差很多嗎??

swabber wrote:
真正的問題緣由是因為...(恕刪)


呃...一個既得利益者指定其他人不能使用他的權利,
而是『必須』使用他指定給別人的替代品,
別人不接受,這就叫做『自信心不足』?
那我可以說其實這是既得利益者的傲慢嗎?

我就不再重複婚姻制度從古至今都已經改變了多少次了,
更別提婚姻法在民法中也曾多次修訂,
很多以前對的事情放到現在不見得還是對的,
這是文化跟思想的演化,你可以不面對它、忽略它甚至鄙視它,
但是你仍舊檔不了演進的腳步。

政府當然可以新增伴侶法,事實上我樂觀其成。
只是伴侶法與婚姻法的分別不應該是使用者的性向,
而是兩者的內容(請參考其他關於伴侶法的討論串)。
讓需要使用的人依照自己的需求去選擇適合他們的結合法律,
而不應該『限定』哪些性向的人必須使用哪種法律。
這就是尊重。

swabber wrote:
有男人器官的不會因為法律允許結婚他們就會在生物學上被認定為「女」或「母」
有女人器官的不會因為法律允許結婚他們就會在生物學上被認定為「男」或「公」


同性戀者也不需要政府用法律來證明他們是同性戀者啊!
他們也不會想『變成』跟異性戀者一樣啊!
他們要的只是獲得跟異性戀者一樣的『被尊重』、有使用相同法律的權益。

另外同性戀跟想變性是完全不同的,不要再混淆囉~~
哈 這個「既得利益」的說法
只是證明推論是正確的

「婚姻」這個詞只是一個描述異性戀男女結合組成家庭的方式
又不是國王的皇冠或是黃金
哪有什麼「既得利益」?

把他當成什麼「既得利益」
只是說明某些同性戀者想要模仿異性戀行為的方式

什麼不在乎別人眼光的說法都是很虛的

其實另外創造一個名詞來形容同性間結合組成家庭的方式,
哪裡是歧視?
反而是一種尊重的說法。
而且在法律上給予特別的保障,有那裡會比較不好?


綸擬辟市 wrote:
呃...一個既得利益...(恕刪)

swabber wrote:
反而是一種尊重的說法。
而且在法律上給予特別的保障,有那裡會比較不好?
...(恕刪)




一方面說要另創一個權利義務都跟婚姻法一模一樣的法律,
一方面又說『在法律上給予特別的保障』?
請問這個特別的保障是什麼?
保證同性戀者跟異性戀者絕對適用不同的法律嗎?

所以我才一直說你是以既得利益者的角度來看事情,
當你享受了所有台灣公民的權益時,
帶著性向優異感義正嚴詞的禁止與你不同性向的人享受跟你一樣的權益,
然後還說『這是給予這些人特別的保護跟優待』,
這種說法跟作法真的跟當年南北戰爭時的南方白人超像的。

當你心中認為某些族群的人就應該受到差別待遇時,
你就沒有資格說你對他們有任何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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