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kazkaz wrote:
同性戀要求的是婚姻的"合法"
重點在於法律上的權利責任跟義務
前面一堆扯到婚姻上的一些"習慣"問題
那是每個家庭自己該去解決的事情
這些東西法律都無權去過問
權利義務是什麼?
例如履行同居之義務
例如離婚的時候經濟上弱勢的一方(家庭主婦(夫))會有瞻仰費的保障
例如外遇的一方民法上有賠償之責任
例如當對方命危之時有權力決定另一半的醫療處置方式
例如伴侶死亡之時有繼承財產之權力
說得太好了!
utt669 wrote:
你可以為了對方改變嗎?改變成他家人喜歡的嗎?
你有為付出時間,金錢為對方犧牲嗎?應該是沒有.
我可以為了我的愛人跟小孩犧牲我所以有時間金錢跟人生.你做得到嗎,你只考慮自己吧?
clws wrote:
對!我想說的就是酒店...(恕刪)
_kazkaz wrote:
同性戀要求的是婚姻的"合法"
重點在於法律上的權利責任跟義務
前面一堆扯到婚姻上的一些"習慣"問題
那是每個家庭自己該去解決的事情
這些東西法律都無權去過問
權利義務是什麼?
例如履行同居之義務
例如離婚的時候經濟上弱勢的一方(家庭主婦(夫))會有瞻仰費的保障
例如外遇的一方民法上有賠償之責任
例如當對方命危之時有權力決定另一半的醫療處置方式
例如伴侶死亡之時有繼承財產之權力
這些在當代法律上幾乎只有婚姻才會有的保障
而說穿了這也是當事人彼此認同而簽下的合約
重點是你們認為同性戀者是否能擁有上述法律之保障?
而就算全台灣人都反對
這是不是國家理因保障人民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