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rdan1221l wrote:
但女友抗議, 它覺的它不想出生活開支費用, 它覺的除非房子所有權也寫上它的名字, 它才願意為這個家出錢
因為它覺的哪一天離婚了, 它付出的每月六千塊, 都被吃吃喝喝掉, 十年二十年後它什麼也沒有留下
...(恕刪)
還沒結婚 就已經在為離婚作打算...精打細算 自私自利到這個田地...
這種女人擺明就是要結個可以白吃白喝的婚...
一個月六千的生活支出 老實說六千這個數字 只能說是收個意思意思的吧
這樣也不願意共同承擔...那以後有什麼問題 夫妻之間有互相幫忙的餘地還有情份可談嗎?
這種女人的用途不是拿來結婚...是用在適當紓解壓力...

東西拿來用錯地方 可是很麻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