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chanel wrote:
簡單的講就是身分證上的數字
1代表男
2代表女
同性戀那四種性別請問該如何認定??
戶口名簿上又要該怎去填寫??
如果連基本身分都沒辦法判別不是很奇怪??
身份證上的數字指的是基因上的男女
XX = 女 = 2
XY = 男 = 1
跟性向無關...
很難填嗎?
想太多了...
hichanel wrote:
現在也是有同性戀女女結婚的案例兩個都新娘子
兩個都新娘有什麼奇怪的?
除了進場走道可能要寬一點 (兩人可能都選穿澎裙)以外
我想不到有什麼該大驚小怪的點
hichanel wrote:
簡單的講就是身分證上的數字
1代表男
2代表女
同性戀那四種性別請問該如何認定??
戶口名簿上又要該怎去填寫??
如果連基本身分都沒辦法判別不是很奇怪??
認同了同性戀婚姻
但造成其他社會問題
難道這點投贊成的人都沒想到過嗎???
...(恕刪)
afu823 wrote:
你說得很好 一般人去...(恕刪)
)

Yunalesca wrote:
身份證上的數字指的是...(恕刪)
clws wrote:
誠心溝通 請不要帶有...(恕刪)
afu823 wrote:
我當然希望是誠心溝通啦
同志行為已經被太多拿著發大鏡的異性戀檢視
我不是想比下有餘
同志對於性的需求從來都是偷偷摸摸的
而這些又和異性戀堂而皇之的 把 "性 " 商業化
大街小巷的販賣相比
最後卻總結出 同志比較肉慾的形象
我認為有失公平
兩人關係用法律保障
你既然已經說明 異性戀都做不到
同志也不會想去淌這渾水
甚麼神聖的婚姻不容玷汙的神主牌位
就留給異性戀去維護好了
同志對於婚姻制度的要求
只是一對長期生活在一起的伴侶所希望互相擁有的權利
如 財產繼承 或是對方生老病死的處理方式 ....等等
但是目前這些權利義務是依附在的婚姻制度下
如果政府可以另外有相關的方式
也是不錯的選擇

hichanel wrote:
義務當然是不在法律規...(恕刪)

clws wrote:
兩個人的關係想用法律來保障
異性戀已經花幾千年來證明這條路是死胡同 行不通的
例如上面有人提到要合法保障"同居義務"
那另一半不同居呢?能夠請法院強制執行嗎?當然是不行的
到頭來所謂的同居義務也只是訴請法院裁判離婚的"合法理由"...
So..你們訴求的是--
希望法律給你們一個合法的理由去終結一段法律上原本就不承認的關係?
(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