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你的存在是對她好,或對她不好,不管她們兩個夫妻的關係好不好,在法律的層面來講,這當然算"破壞"啊.....要嘛,就等 對方 變一個人的時候,要嘛,就單純的做個朋友,不然就保持距離,以測安全 ^^另外....就算真的在一起了,對方的兩個孩子,考慮好了要接納嗎
netwu001 wrote:我想借這版問一下.....(恕刪) 刑法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41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通姦的構成要件是要有做那檔事, 脫光光蓋棉被純聊天者, 不算240條和241條條文很像, 只差和誘和略誘不同, 簡單的說, 和誘是兩情相悅, 略誘是用拐的騙的或半拐半騙, 所以略誘罪比較重, 而且"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半滿16歲, 即使是兩情相悅, 也算是拐騙!台灣大概是全世界僅存用刑法來處罰感情問題的國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