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算破壞對方家庭嗎...

不管你的存在是對她好,或對她不好,
不管她們兩個夫妻的關係好不好,

在法律的層面來講,
這當然算"破壞"啊.....

要嘛,
就等 對方 變一個人的時候,
要嘛,
就單純的做個朋友,
不然就保持距離,以測安全 ^^

另外....
就算真的在一起了,
對方的兩個孩子,考慮好了要接納嗎
你覺得 小偷問人說我這樣偷別人家東西有沒有錯

該怎麼回答?


(PS.小偷偷的是對方家夫人的"心")
locomo wrote:
你覺得 小偷問人說我...(恕刪)


我承認我對她是有好感,但是也是她自己給我機會阿

這樣也叫偷嗎?
所以大家才勸你該停手了...
任何事都可以找到理由,藉口
最基本的叫道德

如果您是她老公.......
netwu001 wrote:
我想借這版問一下.....(恕刪)


刑法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通姦的構成要件是要有做那檔事, 脫光光蓋棉被純聊天者, 不算
240條和241條條文很像, 只差和誘和略誘不同, 簡單的說, 和誘是兩情相悅, 略誘是用拐的騙的或半拐半騙, 所以略誘罪比較重, 而且"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半滿16歲, 即使是兩情相悅, 也算是拐騙!

台灣大概是全世界僅存用刑法來處罰感情問題的國家了!
d0117 wrote:
我承認我對她是有好感...(恕刪)


舉個例
偷車的小偷跟警察說:
誰叫失主不把車鎖在家裡,
我看它停在外面很孤單,所以牽回家我來陪它..

偷就是偷...
放不放手是她決定的, 不是你決定的.....

她不願放手不願作決定,, 不管在感情或法律, 你永遠只是第三者!!
謝謝各位大大.....
借問一下,
我有個朋友也是如此,她想離婚,但是男方卻不簽字
甚到不惜打官司,還是沒被判離婚

有啥辦法可以離的成?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