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可以因對方結婚不付?

mandyj wrote:
既然有法條~

不如去問律師還比較快~

市府或縣府不是都有免費的法律咨詢嗎?

可以多多利用!


同意+1
請多利用政府免費資源
小弟不解的是....
結婚不是兩個人的事嗎??
離婚也是兩個人的事....
為什麼離婚幾乎都要男方付贍養費??
贍養費這東西是哪來的??沒結婚在一起其中一方就活不下去了嗎??
電子大頭 wrote:
小弟不解的是.......(恕刪)


請直接看法條.... 並沒有誰要付誰贍養費的男女規定

通常跟贍養費有關的都是女生沒賺錢,貿然離婚將導致生活困難,法院才會這樣判決,
相反的,若一個乞丐跟阿美姐結婚,之後離婚的話就可能是阿美姐要負擔贍養費....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我個人有個疑問關於贍養費,現在都男女平權了,還需要付贍養費這種
污辱女性是弱者的行為嗎?
一開始我看文章覺得是不用再付這筆五萬了 , 可是看到後面是有拖幾年 , 這個在法律上的

見解就不同了 , 如果是正常的付 , 付到一半對方結婚了 , 那不付就成立了 , 可是在結婚前

就應該要還完了卻拖到了結婚後再不還 , 那在法律上還是要付的 , 不過還是要去法律事務

所問清楚 , 因為以上是我認為的方式
multimedia007 wrote:
一開始我看文章覺得是...(恕刪)

我認同樓上的說法,不過還是請專業的法律諮詢較準
好怪...我一直不明白現在竟然還有贍養費這種東西
若女方有工作,離婚後小孩歸男方,這樣男方還要付贍養費?

PS : 不要跟我說女人青春是需要金錢來彌補,那男人就不需要?

小弟不才,依據所學為本件事實略述己見:

一、民法第1057條之4?

按民法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最新修正版本所示,實無本條,僅有第1057條本文,
乃「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本事件若當事人陳述為真實,則「友人之話可信度」,請樓主與未來可能發生類此事件者,自行斟酌之。


二、一般而言,對於贍養費之給付,法院於判決中多述為「本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六號裁定,該確定
判決主文已明載所命給付部分,係命聲請人自民國七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相對人再婚前一日止,按月
給付相對人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並自七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四日止按月給付相對人一
萬七千元。」等類似語法(可 參最高法院96,台聲,635),從而,再婚是否作為贍養費停止之事由,略二
情:

其一:依據法院判命內容,本於再婚時即喪失贍養費請求權;
其二:若法院判決內容無此,依本人想法,贍養費給付人之一方應可起訴請求停止繼續給付贍養費。

本理由或可解決其他回文者之疑問,贍養費到底為什麼要給?又可不可能變相成為終身定期給付金?

承上,此贍養費之立法目的在於使因判決離婚之一方陷於生活困難時,由有過失之一方,甚或無過失但有經濟
能力之一方,依據婚姻之原始意義,照顧他方之費用,故而,若一方已有生活上自行照料義務,尤其再婚,
在婚姻意義上,本有另一人之相互扶持,何需前任配偶?故我個人想法以為自可訴請停止,但自行停止容易
產生爭議!

三、惟後聞之,似乎是本有定給付期間,然給付義務人遲延給付,況因此遲延而拖延至他方再婚時,則是否仍可
以他方再婚為由訴請,應有理由上之立場不足。


最終,本人誠摯建議,法律相關問題,請找律師諮詢,無論各縣市政府,或法律扶助基金會,皆有
專責律師願意提供法律意見;尤其許多律師於首次諮詢,一定時間內未必收取談話費,或許可利用之。
皮小哥 wrote:
這樣想就好了 如果這...(恕刪)


去年農曆年前他前妻再婚


樓主說是妹夫與前妻再婚‥
並不是他妹再婚阿‥



如果他妹仍單身

道德上是需付贍養費?!

畢竟它的妹夫都已經有能力跟前妻再婚
當然贍養費一定還是有疙瘩在的!
pp640517 wrote:
妹夫之前有過一段婚姻...(恕刪)


想問清楚這五萬是整筆贍養費的一部分呢?還是按月給的最後一期?
到底是再婚前沒給的還是再婚後呢?

看來看去比較像是前妻再婚前因為樓主妹夫經濟問題,還有一部分贍養費沒付,所以個人覺得應該是要給的

就像是分期付款,最後一兩期沒錢結果拖欠,現在付款期限過了卻說已經過了期限,所以不想付?
應該說不過去吧?

竟然樓主擔心妹妹跟妹夫會有法律問題,想要幫他們付的話,就私下跟他的前妻聯絡,幫她付清要求寫個證明
這樣就解決了呀!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