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夫之前有過一段婚姻
沒有小孩
不過有給對方贍養費
兩人離婚因為財務鬧得不是很愉快那種
後來妹夫跟我妹再婚生小孩後
兩人的財務狀況一直不是很好
妹夫還去跟銀行作了債務協商
去年農曆年前他前妻再婚
妹夫朋友說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之四
贍養費請求權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
可以不必再付對方贍養費
妹夫就自動停了剩下的五萬沒有再付
結果現在對方發簡訊來要求付掉剩下的五萬
我說那我幫他們出這五萬好了
可是妹妹跟妹夫都不肯
覺得對方都結婚了
還來要這五萬
我是擔心妹妹妹夫因為這樣惹上麻煩吃上官司
有大大能提供意見
真的可以不用付剩下的五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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