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keelunger wrote:
男方為公務員,女方為護士....他們有兩個小孩,都還沒上小學,男方表示不想養小孩....每月願意付1萬元...
...(恕刪)
我遠房親戚剛"被"判完,一般做業員上班族,
要給對方1個小孩是每個月1萬五千元整的扶養費用,剛好也是2個就3萬.
而且是兩造避不見面的情形下,由法官依通例判的.
這很值得您參考^^
我想你表妹再上場哀個兩句,應該可以拿到2x2萬共4萬!!
而且對方公務員執行上沒有困難!!上次中研院一份報告不是指出他們一輩子可以領好幾千萬?
至於贍養費,嘿,別肖想了!!除非對方是超級有錢人"願意花錢買清靜買面子"
(立下但書說不准來吵不准對外發言不准這個不准那個的才付這筆贍養費)
話說好惡劣喔,自己孩子血濃於水竟然不想養小孩@@
小孩那麼可愛那麼好,一吋吋的拉拔長大,盡盡人的天責不該嗎?
kuchil wrote:
如果以一般上班族來說,月薪大概也就四萬五萬,每月拿四萬對男方來說不就乾了?法院有可能這樣判嗎?
不就變成男方陷入生活困境?
另外,女方有工作能力,並不會因為男方的離開而難以維持生活,所以除了小孩的撫養費教育費必須支付,除非男方願意支付贍養費,不然不是可以不必支付贍養費嗎
這是台北市的一般行情,法院在判決還是會考量當事人的經濟能力,還是會依地區性還計算生活基本所需。
一方因此不能維持最基本的生活開銷,或本身沒有工作能力無法繼續維持生活,法院才有可能判另一方給付贍養費及精神慰撫金。你說的沒錯,確實如此。
不過考量女方工作是護士,有可能會需要輪班,究竟是去工作然後請保母好?還是自己在家帶比較好?如果決定自己在家帶,那這贍養費是可以請求的。
附上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監護人不能讓十二歲以下兒童獨處或由不適當的人代為照顧。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 32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 60 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假如對方無力負擔的話,那就把兩個孩子都接回去,改為由女方支付對方每月兩萬。
因這是對方外遇造成的離婚,工作又是公務員(假設為正常班),只需日間請照護就可以。
沒辦法,個人造業個人擔。現在生育率降低,離婚率提高,不是沒有原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