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定可以逾越法律嗎?侵犯個人隱私跟違反公司規定哪一個重??違反公司內規, 有勞工法規內相關的處罰規定!但是這些處罰方式不能逾越法令呀!!如果違反內規可以無限上綱, 那訂一個違反公司守則可以X出豈不是更好?(你以為是SOD喔?)"公司可以處罰"但是"不能違反法令的處罰方式"~~~~這就跟當兵時一樣, 難道一個天兵白目犯錯, 你就可以對他拳打腳踢? 還是開槍斃了他?還不是要照規矩來....罰勤! 禁假! 開評議!
以前的相關訊息. 歡迎更新企業監控員工,國內近年來也有不少行為的勞資爭 議。勞委會官員坦承,企業監控員工的行為,除由 員工透過民法主張隱私權外,並無勞動法可管。勞委會官員說,我國雖只傳出十位聯電員工因轉寄 董事長曹興誠信件被公司依不務正業開除、和信電 訊以洩漏營業機密解僱十一位轉寄年度調薪政策信 的員工等兩個知名案例,但隨資訊社會的來臨,相 關勞資糾紛可能不斷增加。以現有法令來看,企業 能否在未事先宣布網路管理政策的狀況下、直接將 員工的不當網路行為做為解僱要件,爭議很大。官員說,企業監看網路涉及財產權與隱私權問題; 企業因員工的不當網路行為解僱員工,又涉及另一 個議題。英美兩國政策均傾向認為企業有權接近財 產,員工難以期待在公司的網路中獲得隱私權。法 國最高法院去年判例,則主張員工在公司收發私人 電子郵件有隱私權;德國則有意立法禁止企業監控 員工網路行為、以確保員工人格權。我國何去何從 ,有必要儘速委託學者研究。參考資料: 中國時報補充平凡大大說的內容本人挑重點說明只要版主大大確定初到公司上班未簽下有關公司 可以因公司營運需求隨時隨意閱覽員工電腦之相關切結書及公司未事先 告知下.而開啟員工電腦順利-隨意擷取員工MSN對話紀錄.純屬侵犯自由此時可以依據我國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有規定:「人格權受侵害 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 請求防止之。」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註一 )指出,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凡有被侵犯之員工皆可持相關確切證據向當地地檢署按鈴申告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並索求對等金額之賠償.參考資料: 專業律師助理解答海斯勒 wrote:領22K剛好...(恕刪)
上班有上班的規矩你可以去問一下你朋友上班的時候是她男朋友大還是她老闆大如果是她男朋友大 那請她男朋友好好養她 不要讓她在外面打擾別人上班如果是老闆大 那就要請遵守公司的規定被抓到還用男朋友來當藉口 擺明是因為面子掛不住才拿男友當擋箭牌還有通常藉口很多的員工 能力都不太行也就是她主管敢得罪她 拿她當做錯事的範例因為連她主管都看不起她以上 結案
公司既然都有規定了「禁止員工在上班期間上網使用即時通訊、發收E-mail、逛FB、做私人的事情」,至少電話沒有禁止,為什麼要用MAIL傳,這不是自己找虐嗎?而且,所謂「緊急的事」是什麼?是家人?還是晚上的聚餐取消、訂不到位?可憐的是,被當成垃圾桶一直倒,卻還不能告訴他,本來就是你錯了!
這年頭好像很流行犯錯的人把自己的丟臉事蹟po上網想取暖到頭來讓人罵到臭頭...."起因是公司主管自己龜毛",嚴格禁止員工...恕刪禁止員工上班做那些事在你的認定是"公司主管龜毛"...果然是物以類聚的朋友阿標題很在行,看來常常取暖? "監控""女生隱私"以為一講出這種關鍵字大家就會站在你這邊?看完內文,我笑了自己都知道"嚴格禁止"了,還做,被公開怪誰?如果是萬分緊急合情合理的使用mail,就算被公布那也沒啥好丟臉吧?你看到同事上班mail寫家裡有人生病送急診、家裡失火、家人出車禍這種"真正緊急"的事,你會笑他?要丟臉也是"為啥這種急事你要寫mail而不是打電話"這個點吧還是其實被公布的內容不但一點都不緊急還讓你非常丟臉ex跟男友打情罵俏萬分緊急到了不能不做被"嚴格禁止"的這麼嚴重的事會用e-mail通知???不用想也知道唬爛的公布只是剛好而已,沒把你fire你就要偷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