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老百姓:到底是要用什麼法條呢?好像是[警察職權行使法」吧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45法律界:法條千萬條,不如黃金一條!!
QX88 wrote:如果是追求上的困擾,...(恕刪) 呵呵呵,感謝您提供的方向!軒轅浩 wrote:一般老百姓:到底是要...(恕刪) 這真的很受用,來拜讀一下法條,看適不適用,感謝您。^^米多 wrote:沒有違法在先就直接大...(恕刪) 我想如果不是什麼重大刑事案件,一般交通違規我想頂多給它開開罰單了事,也不用承受無所謂的騷擾,不曉得我的觀念有沒有錯誤?(但當下還是難免想說能免即免,唉唷喂呀..)
阿信本尊 wrote:呵呵呵,感謝您提供的...(恕刪) 依法位階原則憲法最高(憲8-人身自由)樓主可去翻翻憲法(憲22-基本人權保障)隱私權也算概括權或是行政法程序法(7)-比例原則,再看一點點大法官解釋535應該就會有些概念了或是刑法305,315條,315之1......等等,總之不知道樓主方向為何??
你說「騷擾」根本沒有定義什麼叫騷擾?他摸你屁股的性騷擾?還是他沒有搜索票強迫你開後車廂的騷擾?還是他路檢攔查請你出示身分證件?有時候人民自己定義的騷擾往往與法不合是種自以為是把公僕當畜生的自大狂如果警察有違法,請找縣警局督察室那裡的咖啡很難喝,基層員警都很討厭去那裡跟長官聊天體制外的,民代跟媒體最好用但現在媒體也會去查,到時上了新聞還被媒體虧就丟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