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in Huang wrote:受害者的證據要保全及...(恕刪) 我看不太懂你在指什麼看笑話?文中所謂保全證據是指將雙方通姦證物保全以作日後提告之用看笑話?這倒是沒錯,01感情版很多文章是值得拿來茶餘飯後消遣笑一笑這篇文章倒還不至於什麼地方有看笑話的成分存在?
Hsin Huang wrote:因為您將版主整篇"謢...(恕刪) 這點似乎還不至於輪的到您來關心的地步我有我自己的回文方式和風格全篇引言是我的不固定習慣何況通篇並未提到任何有關當事人的個資和能提示出當事人身分的資料引用全文,何錯之有?
鰓窟仔洞 wrote:感謝大家的建議,因之前選名不慎,小孩還是新生兒時就改過一次名字小孩現在還不到3歲,我想讓他擁有選擇的權利問過戶政人員,得之的訊息,一生中只有兩次更改姓名的機會...我的想法與做為並非羈絆,只要我答應~!小孩的媽媽勢必會想盡辦法不讓我與小孩見面,甚至設法掩飾她的不是,在我的立場而言,是要等小朋友懂事後讓他知道造成他單親的狀況,絕非為父之錯大家可能會說,為什麼不具理爭取小孩...~!當初在爭取監護權時,前妻用盡各種辦法,不斷打壓,最終還是落的目前的情況...我看到了熟悉的文法與用語 都已經離婚了你管你前妻被誰上?就算嫁給你爸,你還是要叫她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