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書該怎麼產生法律效用?

吼~~~~我只要知道如何產生法律效力啦!其他的問題對我來說不重要啦~~
想省錢請人審閱契約至少貼個全文吧
契約條款每個字都錙銖必較的


妳不如CC給律師

不就告訴妳答案了

我想妳應該對婚姻應該沒信心了

只求這張

Alice Tu wrote:
之前我老公外遇(他說...(恕刪)

換成離婚協議書比較有效一點
就個人的認知.
妳所謂的這張協議書頂多只是將來判決離婚時的參考文件.
再者你們的婚姻關係也不會因為這張紙受到影響!

既然妳都有這念頭了.直接離掉不是更好?
君問歸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漲秋池.何當共剪西窗燭.卻話巴山夜雨時!
字數不足字數不足字數不足字數不足字數不足
與其簽協議書還不如叫他在本票先畫押,之後有在亂來,就隨你填拉

可別收支票,本票的效力可大多了

本票的效力只有3年所以記得日期先空白,耍賴不付就請法院強制執行
因為如果目前用協議離婚的方法,小孩他不會給我,法院也不一定會判給我,如果用事前協議有過失一方將無法得到監護權,這樣小孩歸我的機率較大,一來是給他個警惕,二來是如果他還是執迷不悟,有事前協議的話,監護權判定對我較有利....
協議書之內容若有違反善良風俗,或與其他法律有所牴觸,便不具有法律效用。因為結婚被視為永續經營之關係,若其內容涉及「有什麽行為則可申請離婚」或「性約束」來作協議內容,則可能無效。

台灣在婚前協議書上的規定與生效與否,較具複雜且受限東方人對於婚姻純潔本質的道德觀念,協議書的法律效力須有書面以便日後作為證據,協議之雙方完全知曉彼此財務狀況,協議之內容須雙方暸解責任權利並且自願簽字,最後最好有第3公證人見證(通常是律師),經律師檢視內容無違法之後,這份協議書以後上法院就很好用了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1120條: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Alice Tu wrote:
吼~~~~我只要知道如何產生法律效力啦!其他的問題對我來說不重要啦...(恕刪)


來閒聊板問如何產生效力?

吼~~~~我只要知道何時你會上法院啦!!其他的問題對我來說不重要啦...
我很好奇要如何舉證 證明對方精神外遇啊? 應該是看妳自己的感覺想不想繼續跟這個人過下去 不用走法律途

徑就可以離婚吧! 要離婚沒有那麼複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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