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老公外遇(他說只有精神外遇)被我抓到,我逼他簽下一張協議書,內容是不管發生精神或肉體外遇的話就要按照協議書的內容走,因為法律只規範肉體外遇而且還要當場抓到通姦才能提告,對另一方實在太沒保障了,因為不管精神或肉體外遇對另一半都是很傷的....但就算他簽了這張協議書,這張協議書是有法律效用的嗎?如果沒有,要怎麼讓它產生法律效用呢??
協議書要看你怎麼寫,精神外遇雖未明確的規範在法律範圍內,但若有判例可循,則原則上協議書是有效的(以不違背善良風俗原則為前提),另外,精神外遇構不構成虐待(精神上之虐待)是重點.這部份可以參考民法1052條的第一項和第二項.Good luck~
精神外遇是他自己承認的,既然自己承認,還不是事實嗎?而且我在協議書上寫明如果再次影響到我的情緒,我有權利將其事件歸於外遇並請他照著協議書走,這樣對我有保障嗎?我要問的是如何讓協議書產上法律上的效力,是要有第三人公證?還是有其他方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