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簡訊中罵對方是"妓女" 這樣她說要告我?請問有可能嗎

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依你陳述的內容
1. 簡訊屬於一對一的內容傳遞, 並無散布於眾的意圖, 你可以在法庭上堅持主張這一點
2. 只要你能舉證對方確實為性工作者, 妓女一詞則無法認定為誹謗, 但"說謊是你的天性, 自私是你的根基"此兩句則為對私德的敘述, 可能成立

不管怎樣, 一時氣話惹來麻煩不值得呀~~

我跟樓上的意見有些許不同
依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
所謂意圖散布於眾,
必須要有使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可能,
且傳述之事為社會一般大眾認為羞恥嫌惡之事,
足以對他人人格造成損害。

只要樓主沒有發送給不特定人
即可


最後再加個新聞案例
供樓主參考

高雄市一名林姓女子懷疑郭姓女子與自己的張姓男友有曖昧關係,多次發簡訊恐嚇郭女「不要臉、倒貼男人,愛給男人插」、「敢勾引我男人,我會讓妳很難看…」,並打電話恐嚇郭「只是暖身而已」,強調自己是用「王八卡」,不怕她來查,郭女趕緊報案,事後警察根據發出的通話、簡訊號碼為張男所有,林女才坦承用男友的手機犯案,依恐嚇、毀謗等罪嫌送辦。
簡訊罵人 刑法上未達「罪」意
上林法律事務所律師林哲健表示,林姓女子的騷擾行為可分為「單純的辱罵吵架」或是「恐嚇」2類。依刑法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林女用「簡訊」恐嚇郭女,辱罵部分不會使得「不特定人士」產生被辱罵者人格低下之印象,故刑法不認為此事已達「罪」之程度。但若在公開場合,能使「不特定人士」聽到相關字詞,那就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聽到「會讓你難看」 一般人就會心生恐懼
另外,刑法第305條也提到「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林女除了在簡訊中羞辱郭女外,還打電話提到「這只是暖身,會讓你很難看」、「用王八卡不怕妳來查」等,林哲健律師認為一般人接到這種電話,應該都會認知自己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受到威脅而心生恐懼,故林女在這部分也構成了恐嚇罪。
討論一定有風險, 言論攻防有贏有輸, 申辯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 (嘴砲者須知)。
覺緣體末代機 wrote:
我跟樓上的意見有些許...(恕刪)



兄弟你引言錯人了吧


=======分格線=======

感謝你的更正
不會~

簡訊跟電話一樣是私人(一對一)
不造成公然污辱事實
你只談到刑法~我覺得不會成立 畢竟沒公然

但是民法名譽侵權 就一定會成立

撫慰金 跟 名譽回複 還有名譽侵權的賠償 這些 一定會成立(是絕對)

結論就是 準備錢 賠錢給對方 反正民法你穩輸的

國外的話 基本上都是用巨額賠償來嚇倒對方
刑法自由刑 其實有些人瞞皮的 沒再怕

但是賠錢 就會痛了

簡單的說

別亂罵人

問問你父母吧

(你也成年了吧 記得對自己行為負責 法院上要承認喔 別縮 顆顆)

因為我也告過網路上罵我的

結局都是

全勝

別對自己錢包過意不去

飯可以亂吃 話別亂說
再見我的愛 wrote:
內容是"畢竟你是妓女說謊是你的天性自私是你的根基" 請問 就單純這樣,她要對我提告有可能嗎?

小弟剛剛看了一下,簡訊無法構成公然污辱,但是毀謗就有可能,但是對方也就是那位女生

她真的妓女阿@@! 難道 我說"妓女是妓女"要被告??,因為和他有點吵架,之前是朋友啦,

可是昨天吵架出了惡口.....
...(恕刪)



背著妳女朋友偷吃

幫你護背

ufo15526368 wrote:
你只談到刑法~我覺得...(恕刪)


另外如果沒錢賠
可以強制執行

對你公司的老闆逕行請求扣薪水

也就是你上班的薪水 扣除生活所必需費用 其他的賠償被害人

這樣一來你公司的人都知道你有官司過

老闆也會對你質疑 工作會不保

有錢就快賠償

否則走到這一步

連工作都沒有

更可憐

法律要對付口無遮攔的人 蠻簡單的........

大家都只討論刑法
其實最恐怖的是民法
當然你口袋很多錢 又是另外一個故事了......

物價都漲 錢更顯尊貴 對吧

記得 三思而後行 別跟錢過意不去

再見我的愛 wrote:
內容是"畢竟你是妓女...(恕刪)


何必罵人家這麼難聽呢?你自己也要檢討一下


千萬千萬不要把證據擺在網路上, 或是對方手機裡....
應該是暈船然後發現對方其實依舊執業中,所以惱羞成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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