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樓上的意見有些許不同
依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
所謂意圖散布於眾,
必須要有使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可能,
且傳述之事為社會一般大眾認為羞恥嫌惡之事,
足以對他人人格造成損害。
只要樓主沒有發送給不特定人
即可
最後再加個新聞案例
供樓主參考
高雄市一名林姓女子懷疑郭姓女子與自己的張姓男友有曖昧關係,多次發簡訊恐嚇郭女「不要臉、倒貼男人,愛給男人插」、「敢勾引我男人,我會讓妳很難看…」,並打電話恐嚇郭「只是暖身而已」,強調自己是用「王八卡」,不怕她來查,郭女趕緊報案,事後警察根據發出的通話、簡訊號碼為張男所有,林女才坦承用男友的手機犯案,依恐嚇、毀謗等罪嫌送辦。
簡訊罵人 刑法上未達「罪」意
上林法律事務所律師林哲健表示,林姓女子的騷擾行為可分為「單純的辱罵吵架」或是「恐嚇」2類。依刑法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林女用「簡訊」恐嚇郭女,辱罵部分不會使得「不特定人士」產生被辱罵者人格低下之印象,故刑法不認為此事已達「罪」之程度。但若在公開場合,能使「不特定人士」聽到相關字詞,那就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聽到「會讓你難看」 一般人就會心生恐懼
另外,刑法第305條也提到「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林女除了在簡訊中羞辱郭女外,還打電話提到「這只是暖身,會讓你很難看」、「用王八卡不怕妳來查」等,林哲健律師認為一般人接到這種電話,應該都會認知自己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受到威脅而心生恐懼,故林女在這部分也構成了恐嚇罪。
討論一定有風險,
言論攻防有贏有輸,
申辯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
(嘴砲者須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