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前男友的女友要告他

Timothy0519 wrote:
C之後看見A的動態,因為C有個律師哥哥,揚言要告A肖像與A朋友毀謗,要有心理準備到外島開庭,最後說請他三天內公開道歉,才可能撤銷告訴。

本王想知道,C的哥哥哪一間學校法律系畢業的?
台灣法律好像沒有肖象權法,只有民法的人格權....
再說,侵犯人格權要構成"不法侵害",而且要"情節重大",這可不是那麼容易構成的,A的動態也只是寫了''我之前的故事,每個人都看在心裡,相隔一年半了,你是帶著怎樣的心情加我好友的呢?!'',這...是要怎麼構成侵犯人格權要件呀?哇哈哈...

這種案件告上法院,不僅C跟她的律師哥哥舟車勞頓,搞不好還會被法官痛斥浪費司法資源,如果是本王,本王根本不會去理會,冷處理就好....哇哈哈...
可以客氣的請教他知道什麼叫以原就被嗎



Henson_js wrote:
民事訴訟,曠日費時…...(恕刪)

恩 我也是覺得他只想嚇唬A
原來被告要去告人的那個地區開庭 , 這律師.....很強歐
Jay1013 wrote:
民事訴訟法
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
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
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
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基本上如果不是特殊侵權行為或是牽涉到不動產之類的訴訟,都是採以原就被的原則

所以如果要告你朋友,會是去你朋友的住所地法院
反而是原告要從外島來回,很麻煩的
謝謝...(恕刪)

謝謝這位大大,學到一課,社會沒歷練,就會被人欺負
狐狸一點法律常識都沒有阿= =他以為是車禍案件喔....還要去澎湖開庭XD
畢竟都是事實了````````````````````````````````


``` yes,,
剛才上網查了一下,不知道正不正確

http://fair0880.pixnet.net/blog/post/38889814-%E8%BE%B0%E8%8F%AF%E6%B3%95%E5%BE%8B%E4%BA%8B%E5%8B%99%E6%89%80%3A%3A%3A%E6%AF%80%E8%AC%97%E7%BD%AA,%E5%85%AC%E7%84%B6%E4%BE%AE%E8%BE%B1%E7%BD%AA%E6%A7%8B%E6%88%90%E8%A6%81

在網路上罵人,應該是屬於加重毀謗罪,是屬於刑事責任喔!

以原就被的原則,是民事責任才有,刑事責任是沒有這一條的

所以,若是人家在澎湖告您, 那邊的地院受理的話,大概就是要去澎湖開庭了

https://www.ptt.cc/bbs/Fund/M.1212738383.A.855.html
''別理他,肖雜某''

這個會起訴公然侮辱嗎? ..太濫用司法了吧!

個人認為說要告是隨便喊喊的...

''肖雜某''又沒有明講是誰...

這個不會起訴啦!
請問介入別人感情的人,又企圖加前女友好友
這種情況用"肖雜某"描述,算不算是描述一種事實?
一般有道德良知的人應該不會這麼無聊~~~~
如果描述事實,應該就不會被告了,但如果真的這樣告下去
應該撤銷該律師的執照~~~真是浪費國家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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