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othy0519 wrote:
C之後看見A的動態,因為C有個律師哥哥,揚言要告A肖像與A朋友毀謗,要有心理準備到外島開庭,最後說請他三天內公開道歉,才可能撤銷告訴。
本王想知道,C的哥哥哪一間學校法律系畢業的?
台灣法律好像沒有肖象權法,只有民法的人格權....
再說,侵犯人格權要構成"不法侵害",而且要"情節重大",這可不是那麼容易構成的,A的動態也只是寫了''我之前的故事,每個人都看在心裡,相隔一年半了,你是帶著怎樣的心情加我好友的呢?!'',這...是要怎麼構成侵犯人格權要件呀?哇哈哈...
這種案件告上法院,不僅C跟她的律師哥哥舟車勞頓,搞不好還會被法官痛斥浪費司法資源,如果是本王,本王根本不會去理會,冷處理就好....哇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