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睡男 wrote:
我覺得要製造小糾紛趁機分手.
當你已經不想跟對方交往了千萬別再接受對方任何禮物資金
還有疏遠甚至出門都要約在公共場所來保護自己
一旦確定分手不管是怎麼樣分手(除非你非常有把握是真正的和平分手)絕對不要再有任何聯絡
我是覺得反正都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就交給法律去制裁吧....
另外用很簡單的薪資水平來論述就好,以女生的條件,
要在剛畢業當實習老師,然後又在外頭租房子,然後先後到處旅遊又去香港又去日本種種..
外加上母親本身很辛苦工作拉拔長大的狀況下,根本就沒有多餘的收入能這樣出國玩!!
那很明顯是誰願意出的,結果這個傻子不但害了她也害了自己未來n年的牢獄之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