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bowei wrote:
你應該去問律師而不是...(恕刪)


+1

找個好律師,誰贏誰輸還不一定喔!
別太悲觀!

我這一年多來,打了一場官司,
原以為證據不夠,應該會很辛苦。
沒想到在律師群的規劃與策略下,
我的證據不但充份,還留了一些二審用。
結果一審時,還沒傳證人,就大獲全勝,
對方認輸,所以沒進二審就結案了!

官司有沒有勝算,要請教法律專業,
咱們外行人以為沒用的證據,
不一定就是讓對方一槍斃命的關鍵!
律師們在這裡有很多攻防的手段,
所以,去找個好律師吧!

(網友請別送私訊給我,以上純分享經驗,
本人不做律師推薦。)

eclipseboykimo wrote:
我跟太太結婚約五年生了一個兩歲孩子,因我是家長子長孫我爸跟對方都極力爭取那孩子

孩子一直以來都是母親在照顧,跟母親不是比較好嗎?為何要爭?
既然2年都沒在一起了....只要各名義有何意義???
就離了吧 放彼此一個自由
還是要找律師…

律師是專業的…

他們的功用就是花錢消災…

本人遇過,花了近2年…

花在律師身上約15萬…

但最後結果讓我很滿意…

雖然律師很兇….

50多歲的毆吉尙…

我糊塗了...

為什麼要結婚....!!??

如果小孩在媽媽那裡照顧得比較好,給老婆吧~

強摘的瓜不會甜

eclipseboykimo wrote:
最近家庭婚姻有一些問...(恕刪)

離婚是很可能判給女方
但問題是不可能離婚啊
因為是女方不回來,主要責任在他
我記得要負主要責任的人,是不能以那個理由訴請離婚的
只要你不同意離婚,基本上就不可能離婚

只能說這事很反常
如果你自認沒做錯什麼事
還是驗一下DNA先

eclipseboykimo wrote:
最近家庭婚姻有一些問...(恕刪)


沒家暴跟外遇

那酗酒或嗑藥呢??

那平常的家庭開銷
小孩的養育費用都誰出的錢

前面有人要樓主找律師,樓主離婚之事案情單純不必委任律師,自己來把錢省下來。夫妻間具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樓主就用這理由遞狀判決離婚。又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樓主也可加上這條請求判決離婚。

現在重點在人家已經不想跟你生活了,難道要法官把她抓回來跟你生活?所以好聚好散,看能不能協議離婚。如果沒有取得小孩監護權也有探視權。離婚後可再婚,在台灣若是不好找對象就找大陸的。

女方有人陪。放生吧,你可以找更年輕貌美的,讓她去過她想要的生活。

非常可能二十年後,男的覺得慶幸,女的覺得後悔(或是妻家長輩很後悔)

Irene1058 wrote:
都有小孩了, 女方仍然堅持離婚,

必有原因,必有原因,必有原因......(恕刪)
樓主有些該講的沒講吧

這樣如何對症下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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