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leo242512 wrote:
妨礙秘密罪是當事人...(恕刪)
刑法315-1條第2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這條主要是保障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所以那段「電話紀錄」是否為公開活動?
當然你說樓主老公,是當事人一方,又不是第三人,當然是公開啊,可以錄啊,這也是一派說法。
但我舉個例子,李x瑞偷拍案,是不是妨害祕密?
為什麼?我拍的性愛畫面,我也是當事人啊,為什麼不能拍?因為對方沒有同意,所以是對方「不願公開」的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