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這樣算妨害名譽嗎?

sjleo242512 wrote:
妨礙秘密罪是當事人...(恕刪)


刑法315-1條第2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這條主要是保障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所以那段「電話紀錄」是否為公開活動?

當然你說樓主老公,是當事人一方,又不是第三人,當然是公開啊,可以錄啊,這也是一派說法。

但我舉個例子,李x瑞偷拍案,是不是妨害祕密?

為什麼?我拍的性愛畫面,我也是當事人啊,為什麼不能拍?因為對方沒有同意,所以是對方「不願公開」的活動。

ilovemyhear wrote:
刑法315-1條第2...(恕刪)



李X瑞的那件事跟這件事不一樣好嗎~

根據司法涵釋
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
於不法目的者",不罰」,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
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

樓主先生雖為經他人同意側錄與他人通話之內容
然其目的是為了做為證據,舉證之用,並非不法之目的


試問這樣妨礙秘密罪還算成立?
要是這樣還成立
那徵信社全都違法了吧~
重點是妳跟對方說了什麼
有些不是人身攻擊的話.會比人身攻擊的話更傷人
sjleo242512 wrote:
李X瑞的那件事跟這...(恕刪)


你舉的函釋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解釋,就算符合通保法的不罰條款,還是可能觸犯刑法315-1啊。

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什麼是無故?就是無正當理由。這有點模糊,最明確的正當理由,就是依法令及當事人同意。

新聞自由是憲法保障的權利,算不算正當理由?要看法官,有的狗仔還是被判刑。

還有徵信業者被判有罪的也不少,你不知道嗎?

其實法律本來就有很多不確定概念,不同法官用的見解不同,有的用立法原因解釋條文、有的用體系解釋、有的用文義解釋,甲說、乙說、各家學說……除了大法官解釋有憲法位階外,其它解釋根本隨法官選,這點我看不爽很久了。

扯遠了,所以我開頭就說,有妨害祕密的「嫌疑」,又沒說一定是妨害祕密。
這不能吞下去

要給這老人家一點教訓

告他!
david1598 wrote:
我因為日前因一點小...(恕刪)
管理員罵你是野蠻人 當時有沒有第三者在? 如果沒有 你無法舉證..如果有第三者在 可以提告妨礙名譽..
管理員跟你先生的對話 不構成妨礙名譽 因為他可以辦解是善意的提醒<<<<<<<<<<<<<<

>>>>>>>>>>>>>>>>>>>
david1598 wrote:
叫我老公小心我,說我會將我老公的錢領光光然後跑掉...

我老公聽他越講越離普,中途就錄音起來,放給我聽,我聽了好生氣,但不想跟那種人吵
(恕刪)


>>>

如果跟社區管理員的糾紛 , 應該放在居家生活

建議可以直接投訴管委會處理 , 比較快速


但版主放在兩性感情詢問

我覺得你老公有事先準備錄音 , 還放給你聽 , 讓你生氣

似也不妥

真男人就直接把事情處理好 , 讓你以後不會接收到類似的騷擾


aquarise02 wrote:
.管理員罵你是野蠻人 當時有沒有第三者在? 如果沒有 你無法舉證..(恕刪)


我有錄音,但沒第三人。
david1598 wrote:
我因為日前因一點小問題與管理員略有口角(過程我一直被對方罵野蠻人之類,我沒有半句人身攻擊,唯就事論事),


最近很多 中高階主管 退休以後沒事幹 跟年輕人搶工作 當警衛 管理員 恩恩恩
是這一種的 就比較硬了

escudolin wrote:
>>>.真男人就直接把事情處理好 , 讓你以後不會接收到類似的騷擾.(恕刪)


我老公是說這種委屈吞不下去。我老公鼓勵我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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