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能接受不跟自己的女友或老婆發生關係嗎???

星星的眼淚 wrote:
今天一個女生朋友跟我...(恕刪)

一定是7個男友給她很惡劣的親密經驗,所以她拍斥。
不能接受,男人幾拾秒都會想到那件事,不親密談感情,是柏拉圖式的愛嗎?
結婚的優點
其中一項就是“合法做愛”
總算是找到了!
voyeur wrote:



一個叫海什麼桃...(恕刪)


星星的眼淚 wrote:
我問她說如果兩人結婚呢?是不是就可以了?
她說她婚後也不想!就是討厭!
她覺得那件事情很噁心,不管跟誰都不要
她很感嘆跟我說:為什麼男人這麼多,就是遇不到一個不發生關係又很愛她的男人?
哭說好男人都死光了嗎?
唉...我不知道該如何回應她

汗...
婚前沒有性行為我是贊同的.
但是婚後...

可以問一下是甚麼原因造成他這樣子嗎?
是受過刺激.還是其他的問題.
愛她.卻不能發生關係?
可能嗎?
就算是性無能或是太監娶妻.
我也並不覺得會是沒有慾望的.
即便做不了活賽運動.還是有其他的運動.
便是不找男人.去找女同性戀.也是一樣阿.

我覺得應該找出原因吧.
會有這樣的狀況.通常都是有些陰影導致.
心理上有些問題.受過傷害.例如曾被強暴過...
又或是小時候受過猥褻.
有心裡的陰影...
才會對這種事情有如此嚴重的抗拒.

我個人是可以接受不跟女朋友發生性關係.
但是婚後.
沒辦法接受.
是個正常的男人.我想應該都沒辦法接受老婆不發生關係.

不願意發生關係.沒有夫妻之實.能叫夫妻嗎?
不能履行同居義務是可以訴請離婚的.

叫她換個角度想.一個正常男人.如果他老婆不願意跟他發生關係.會覺得他老婆愛他嗎?
將心比心.
當一個正常的男人.不想跟他老婆發生關係.通常大多數的狀況都是不愛了...
發生關係.其實也是愛的一種表現.
不然不會把這種事情叫做『做愛』

戆男 wrote:
不能履行同居義務是可以訴請離婚的....(恕刪)

法律上的同居義務是只要住在一起就算
法律才不會管是一年一次還是十年一次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問題總得找到解決的方法⋯⋯

建議要你朋友去買個跳蛋按摩棒之類的每天練習開發自己一下,也許可以改變她的命運⋯⋯
性愛性愛,性和愛是一起的,花錢買來的性沒感情,沒有性的愛就是親情、友情...不是愛情
所以性冷感的女人....我無法接受......你男友說的對,別跟她太靠近,免得被影響了。
它應該是有同性戀頃向,不然就是有潔癖....
這是不是就是所謂的「無性戀」,好像有聽過這種性向,現在日本好像也有很多這樣的夫妻...
Gugugu wrote:
法律上的同居義務是只要住在一起就算
法律才不會管是一年一次還是十年一次

一個男人被閹割了.其老婆是可以提請離婚的.
你確定.樓主所提的那種狀況.不能提?
同居義務我有上網查過.
其實這只是其中一種狀況.
只要住在同一個屋簷下.照顧對方的長輩.也是同居義務.
當然啦.同居義務不只包含這樣而已.
之前我也是上網查過.不願意做愛做的事情.是真的可以訴請離婚的.

性無能者不是自願的.可能是種病.一樣可以訴請離婚.
你確認這樣的情況不會?

訴訟離婚的條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a、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b、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c、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e、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夫妻間做與不做,所涉及的是民法第 1001 條,夫妻間有履行同居之義務。若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他方得提起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且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繼續狀態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甚至會構成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5 款惡意遺棄的判決離婚事由。實務運作上即使沒有事先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但只要夫妻間分居的時間夠長(至少一年以上),法院亦會以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而判准離婚。推論的理由是性生活屬同居義務內容之一環,雙方不能協調不但會影響到婚姻生活的品質,甚者會動搖雙方互信的基礎,而導致婚姻無法維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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