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包谷 wrote:
民法增修破綻主義条...(恕刪)
陰包谷大大您客氣了。
婚姻制度的起源,真的應該好好研究一下。
陰包谷 wrote:
婚姻的核心,或更應...(恕刪)
陰包谷 wrote:
婚姻的核心,或更應說是定義,不是愛情,而是生育與繁衍;婚姻不是為愛情創設的制度,而是為撫育孩子而創設的。
結了婚的人都知道,愛情在婚後不久即已消散,但一對偶人已生下孩子,婚姻就是要鎖住已成父母的兩人,課以他們義務,要求他們必須撫育這些孩子長大成人。而孩子成長後,父母不是為了愛情而繼續廝守,乃是他們已成為親人。
天荒地老的愛情不是沒有,但通常只是神話,婚姻就是基於這個認識而創立的。換言之,婚姻就是充分了解,愛情並不足恃,所以用制度與規約,強制兩人不得另覓情偶。
說得更殘酷、更透徹點,婚姻其實是「無愛」的制度,是解決愛情易逝的人性弱點的補救制度。所謂無愛,指的只是愛情的愛,那種纏綿悱惻、但很早就會消逝無蹤的愛。
然而,它又將愛情藉由生育與撫養,予以轉化與延續,產生了另一種安全而可以持守的親情與綣念,但它已與起初的愛情,完全不同了。
同性戀不能生育,本就沒有強制共同生活,以盡生養撫育之責的社會需求,甚至是心理需求,亦即,它絲毫不構成任何藉「婚姻」以鞏固繁衍之物種意志,保持全體人類純淨進化的生物任務,它也無法藉由生育孩子,從而轉化為另一種關係,卻刻意要求、疾呼婚姻的名分,扛著「人權」的大旗,壓制他人。
「不能」與「能夠」生育如此巨大的差異,竟然在同婚運動者的眼裡,視而不見,只剩下所謂的「愛情」,而此愛情就如前文所述,是十分任意而易散的,是難以為憑的一種飄忽的感情。
愛情僅僅是婚姻的某種充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古人指腹為婚,或憑媒妁之言、或僅憑一面之緣的相親,即可成婚,哪裡尋見「愛情」?可見「婚姻」不必「愛情」即可成立,「婚姻」主要是為了傳宗接代,不是為了什麼愛情。
如果為了朝思暮想、朝三暮四的愛情,反而應當反對婚姻,因為婚姻阻人去尋覓新的戀情,婚姻豈不是愛情的殺手?
愛情,特別是同性戀的愛情,更多的成分是一種劇場,是自我的想像越過肉體規定的藝術創作,它與為了物種的延續而創設的婚姻,相距太遠,可謂毫不相干。
同性婚姻乃是假性的平等議題,甚至它可能最終摧毀婚姻,此一推論,殆無疑義。(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