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冠勤瘦陶仁燕 wrote:
簽署引渡協議的才有保...(恕刪)
其實主要是看該國願不願意將他們送回台灣審判.
那是他們國家的人民.他們當然有審判權.
他們同樣可以自己判.
簡單的說.願意引渡回犯罪所在國審判.是給犯罪所在國面子.
要是不給犯罪所在國面子.那就不理會.
全世界都是一樣的狀況.
所以.要是能在台灣本土抓到.那就可以判刑.抓進去關.
除非對方有特殊的身分.
比方說外交官.元首.或是軍隊.
其他在台灣犯罪的外國人.
假如該國希望引渡回他們國家審判.也是看我們願不願意.給不給他們面子...
你說引渡條例有保障?
但是.你有沒有注意到.其實有些犯罪.通常來說是不引渡的.
如;
政治犯
本國公民
非雙重歸罪
死刑犯
那這樣有甚麼保障?
你引的案例.都是他國的本國公民.
除了少數的例外.如:
拉脫維亞、瑞士允許把本國公民引渡給美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