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前任交往的定義是什麼?


神界風痕 wrote:
1.女生明確表達同意交往,當下只有牽手和擁抱,但明天女生卻反悔覺得不適合戀情就結束。
2.和女生兩次牽手約會後(沒有其他更親密肢體接觸),不到一星期女生就覺得不適合戀情就結束 。


以上都不算
這種歸類為曖昧對象

我的定義是,雙方明確確認交往關係,
並互動來往很頻繁親密(不一定有到達上床 但一定有到二壘)超過一個月
就可歸類正式男友 一個月後分手,就叫前任了 算在交往次數中了

一個月內,就算有上床
還是覺得那種是臨時、考校曖昧對象不成功或遇渣男被騙炮一個月

男人都追女生時,棒妳、吹牛自已多好,
很常一但追到手交往,男生就會顯露比較真正的自已
或男生才比較會願意講的真實家庭狀況、觀念等各方面
會需要上01問有沒有算交往的,都不算交往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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