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怕的是後面衍生的問題,有興趣可以爬爬文有律師針對此事件提出看法,依本國民法對非婚生子女的認領規定就算生父不想認領,但依照民法第 1067 條(認領之請求),只要有事實認定男生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便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這女老師已經入監,若他向法院提請認領之訴,法院通常會以「小孩的權益」來審酌,以及雙方有無血緣關係做依據,當DNA確認後,法院判處認領的機率相對高。也就是說,這個被強制性侵的男童,今年已經滿18歲了,民法上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會因為非出於自願的行為,除了被老師強制性交,還要被法院強制升格當爸爸無言....這才叫驚世駭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