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捷偷拍高中妹裙底!男「被問1話」狂發抖結巴 下場曝光

持票搜索郭男住處,沒有扣得相關影像

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

處7月徒刑

蕭達多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3/20 22:45

一名郭姓男子2023年10月間在北捷中山站綠線,看見高中妹小雲(化名)穿短裙搭手扶梯,竟起色心拿手機偷拍裙底風光,碰到女方大腿被察覺,並報警處理。警方同年12月持票搜索郭男住處,沒有扣得相關影像;檢方偵後仍依妨害性隱私等罪嫌起訴。士林地院上週審結,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處7月徒刑,扣案 IPhone 13 Pro MAX 沒收。可上訴。

檢警調查,2023年10月22日下午5時許,郭男在北捷中山站看見小雲穿短裙搭手扶梯,基於犯意用手機開錄影功能往裙底拍,過程碰觸到女方大腿發現而報案;警於同年12月19日持票搜索郭男住處,並未扣得相關影像。

案經起訴,小雲證稱,事發當時她手提倉鼠籠,男友站在前方,被對方碰到大腿回頭看,一開始覺得他手機角度很怪,看到手機是錄影畫面,才驚覺被偷拍。小雲說,一開始只敢跟男友說,男友和同行另位友人衝去找到郭男,對方有秀手機畫面,但不敢開「最近刪除」的資料夾,「手一直在抖,說話也在結巴」,男友回來後決定報警。

小雲男友證稱,當下要求郭男開「最近刪除」資料夾供檢視時,他情緒變得激動不給看,全身發抖又說話結巴。
「大千世界,無掛無礙, 自去自來,自由自在, 要生便生,莫找替代。」
當然對啊

判決實例證據都出來

不信真正有的新聞報導

難道信個

胡說八道的鍵盤大俠嗎??????

那人人都可以當大法官了
「大千世界,無掛無礙, 自去自來,自由自在, 要生便生,莫找替代。」
鋼筆文青 wrote:
你知道你所舉的案例
跟這樓一開始所討論的重點差在哪裡嗎?

我現在有跟你講話嗎???

恐龍法官會怎麼判

看運氣

你沒看到嗎??????

有事就有事,沒事就沒事

隨他們高興.............

你還要跟他們講法律.講證據
「大千世界,無掛無礙, 自去自來,自由自在, 要生便生,莫找替代。」
根據目前台灣刑法與實務見解,即使未扣得影像檔案,也可能構成「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而法院仍可依法判刑。以下是法律與翻案可能性的分析:

---
⚖️ 法律依據與判決理由

根據《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未遂犯亦罰,即使未成功攝錄影像,只要行為已著手,仍可構成犯罪。

- 行為著手:如開啟錄影功能、將手機朝裙底拍攝,即屬「著手」。
- 未遂判刑:法院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但仍可判處徒刑。
- 沒收工具:即使未錄得影像,手機仍屬犯罪工具,依法可沒收。

---
📁 無影像 ≠ 無罪

雖警方未扣得影像,但法院仍可依以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

- 被害人與目擊者證詞(如手機畫面、行為舉止、情緒反應)
- 當場要求查看「最近刪除」資料夾遭拒,行為人情緒激動、結巴
- 行為人手機角度與錄影畫面被目擊
- 行為人未能合理解釋行為動機

這些都可構成「間接證據」或「補強證據」,足以支持未遂犯罪的認定。

---
🔍 翻案可能性分析

若欲翻案(上訴),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 條件------------ | 說明------------------------------------------------- |
|-------------------|--------------------------------------------------------|
| 證據不足------ | 若能證明法院所採證據不具可信度或違法取得 |
| 程序違法------ | 如搜索票執行違法、審判程序不公-------------- |
| 法律適用錯誤 | 如法院誤用刑法條文或誤認行為構成要件------ |
| 新事證出現--- | 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

但在本案中,法院已依多項證詞與行為判定「已著手未遂」,翻案難度不低。

---
🧭 建議方向

若你是當事人或關心此案,以下是可能的行動:

- 委請律師研擬上訴理由:針對證據可信度或程序合法性提出質疑。
- 主張行為未達「性影像」定義:如拍攝角度未涉及隱私部位,可爭取改以《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論罪,刑度較輕。
- 爭取緩刑或易科罰金:若翻案不成,可在量刑階段爭取減輕處分。


天國一輝小寶寶 你看不到這網頁

天國一輝小寶寶 wrote:
我現在有跟你講話嗎?...(恕刪)


噗~~~

因為答不出來所以開始打模糊仗

好啦~既然不懂

那新聞看看就好

不要隨便亂唬爛~這樣並不會比較厲害

再送你一句訴訟名言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就是在講述證據的重要性

至於是在跟誰說話~明眼人都看得出來

你要硬凹也隨便你

反正整樓都是證據
鋼筆文青 wrote:
再送你一句訴訟名言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送你一句就好

想陷害冤枉誰,就可以這麼做


「大千世界,無掛無礙, 自去自來,自由自在, 要生便生,莫找替代。」
天國一輝小寶寶 wrote:
送你一句就好想陷害冤...(恕刪)


如果你要知道為什麼這樣

就去好好讀法律

知道法律原理才來批判

不然就是鄉愿的鄉民
鋼筆文青 wrote:
如果你要知道為什麼這樣
就去好好讀法律
知道法律原理才來批判
不然就是鄉愿的鄉民

事實就是這麼判

沒人有空天天讀法律

也不應該人人

都念法律

更不該人人

都當偵探

都當律師

每個人都很忙

都有自己的工作
「大千世界,無掛無礙, 自去自來,自由自在, 要生便生,莫找替代。」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