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偽人生 wrote:
你都已經打出『家務事』出來了。
還說沒有神聖化嗎?
『情侶』講白一點就只是比較特別的朋友,且最多也只有口頭上的允諾,什麼時候這種關係可以拿來跟所謂家務事相提並論了?
你說的情況基本上只能套用在已結婚的關係。
你覺得婚姻關係和情侶關係的差異除了一個有法律保障一個沒有以外~~~
還有什麼不一樣嗎??
為什麼口頭契約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你知道嗎??
口頭上的允諾基本上就是一個口頭契約~~~
雙方意思表達一致(互為對方的情侶)就成立了契約~~~
至於為什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這一塊~~~
並不是因為口頭契約無效~~~
而是因為舉證困難~~~
法律面前講的是證據而不是真理~~~
證據對誰有利誰就是真理~~~
如果你無法拿出證據證明當時確實有這個口頭契約~~~
那麼這個口頭契約就沒有法律效力~~~
但這只是因為"沒有證據"罷了~~~
並不代表口頭契約就不是契約~~~
這是法律上的問題~~~
然而現在討論的應該不是法律上的問題~~~
而是一個普世價值的問題~~~
如果這是一個普世價值的問題的話~~~
那答案就更加的明顯了~~~
因為事實上現今社會就是反對第三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