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chanel wrote:
簡單的講就是身分證上的數字
1代表男
2代表女
同性戀那四種性別請問該如何認定??
戶口名簿上又要該怎去填寫??
如果連基本身分都沒辦法判別不是很奇怪??
...(恕刪)
↑天啊,這應該是幼稚園小班...,
喔不~
應該是比小班更小的幼幼班就能回答的問題,
男同性戀者,是男生,
女同性戀者,是女生,
怎麼會有人搞不懂咧?

另外,
性別只有2種,
居然有人說有4種,

敗給你了~~~
swabber wrote:
另外創法律名詞
另外創法律去保障同志同居權益
不要拿原有婚姻概念來混淆
婚姻觀念還是保留給異性戀
尊重同性戀是個人自由
但請保留空間給異性戀者...(恕刪)
utt669 wrote:
另外你說的國家有認定的我知道,我只是回應那個說人權的.
不是認同人權的就會認同同性婚姻,這是二碼子事情.他硬是把不贊成的當成侵害人權了....(恕刪)
utt669 wrote:
講人權...有人侵害過他們的人權嗎?
沒人不讓同性戀戀愛跟同居吧?你們愛怎樣去怎樣,但是別扯上法律.
....(恕刪)
utt669 wrote:
既然知道是少數特定族群,可以另闢特別法來保障啊,例如小孩部分就需要特別制定不能跟一般人一樣.
....(恕刪)
綸擬辟市 wrote:
呃,請問同志婚姻會侵...(恕刪)

utt669 wrote:
想要跟一般人一樣的福利跟權利,才要另訂法案啊,你們身分特別,直接套進現有的法律上,太多模糊地帶.
到時你們保險理賠上,醫療上,以及繼承上的認定,爭議都很大的,才需另訂保護機制.
直接跳進來,我可以保證到時會二頭空的,目前的法源都是建立在血緣的機制中的....(恕刪)
swabber wrote:
例如第民法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光這個男女二字是要如何認定。第973條: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第980條: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說真格的不是同性戀圈子的人,不會懂圈內「男」、「女」是如何分別的。從有形身體構造、器官來辨別男女比較容易,如果改由某種條件來判定男女會不會很複雜呢?
例如:第995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這個不能人道要如何定義。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