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同性婚姻,身為反對者的你是為何而反對?


hichanel wrote:
簡單的講就是身分證上的數字
1代表男
2代表女
同性戀那四種性別請問該如何認定??
戶口名簿上又要該怎去填寫??
如果連基本身分都沒辦法判別不是很奇怪??
...(恕刪)

↑天啊,這應該是幼稚園小班...,
喔不~
應該是比小班更小的幼幼班就能回答的問題,
  
男同性戀者,是男生,
女同性戀者,是女生,
怎麼會有人搞不懂咧?

另外,
性別只有2種,
居然有人說有4種,
敗給你了~~~

Lulala_TW wrote:
↑天啊,這應該是幼稚...(恕刪)

那位H仁兄,制度還沒形成
就已經在想制度該怎麼表示了....
真是歪的可以
swabber wrote:
另外創法律名詞
另外創法律去保障同志同居權益
不要拿原有婚姻概念來混淆
婚姻觀念還是保留給異性戀
尊重同性戀是個人自由
但請保留空間給異性戀者...(恕刪)


呃,請問同志婚姻會侵犯到異性戀者的空間嗎?
例如您是擔心同志婚姻的法條通過,異性戀者就不能結婚嗎?
還是異性戀婚姻的保障會消失、減少?
還是婚姻的神聖性、法律保障不再是異性戀獨享,所以你覺得異性戀者的空間會被壓縮?

utt669 wrote:
另外你說的國家有認定的我知道,我只是回應那個說人權的.

不是認同人權的就會認同同性婚姻,這是二碼子事情.他硬是把不贊成的當成侵害人權了....(恕刪)



呵呵,我相信你說的是我,
所以我趕快來找位置坐。

utt669 wrote:

講人權...有人侵害過他們的人權嗎?

沒人不讓同性戀戀愛跟同居吧?你們愛怎樣去怎樣,但是別扯上法律.
....(恕刪)


我的確認為反對同性婚姻是違反人權的事情,
因為婚姻本就是有法律保障的伴侶關係,
而選擇自己所愛的伴侶並與之結合為家庭,這是人權,
婚姻權本來就是基本人權的一種,所以並不認為這是兩碼子是。

如果沒有法律保障,一對已經同居幾十年的同性伴侶,
在另一半緊急送醫院需要簽下手術同意書時,他會因為沒有法律身分的保護,沒資格簽屬手術同意書。
甚至會在另一半死亡的同時,因為不具有遺產繼承人的身分,而被掃地出門,
即使他在伴侶重病時多年不離不棄,到頭來,他卻連個基本保障都沒有。
你說,這個不算侵害人權嗎?

utt669 wrote:

既然知道是少數特定族群,可以另闢特別法來保障啊,例如小孩部分就需要特別制定不能跟一般人一樣.
....(恕刪)

你這個說法就像前頭chronowave大說的那樣,
認為黑人就應該另外有個廁所一樣,
因為本質上,你就是認為同性戀者不應該跟你享受同樣的權利(權力)
還有不應該收養小孩(相信這是你想表達的)
收養牽扯層面更廣,雖然我個人也是贊同開放讓同志收養小孩,
不過如果扯這個,你應該會更難接受,就在此不提了。

綸擬辟市 wrote:
呃,請問同志婚姻會侵...(恕刪)


觀念上的爭議就不用太過爭論了,100年後可能同性戀是主流了.回應你後面二段.

就是因為妳們想要爭取保障這部分,才會說妳們必須另訂特別法.

想要跟一般人一樣的福利跟權利,才要另訂法案啊,你們身分特別,直接套進現有的法律上,太多模糊地帶.

到時你們保險理賠上,醫療上,以及繼承上的認定,爭議都很大的,才需另訂保護機制.

直接跳進來,我可以保證到時會二頭空的,目前的法源都是建立在血緣的機制中的.

尤其又扯到金錢的話,雙方家屬就要打官司了.

你舉的例子完全不洽當,各主人要不要給黑人進去,可以自行決定.

但是同性婚姻影響的是一輩子,是需要全國的立法與行政機構處理的.

我沒說不能收養小孩喔,我個人認為是跟不孕症,代理孕母等等依樣可以討論的.

需要完整的機制,幾歲告知,心理輔導,社工的支援等等太多要建立的了.

只是目前應該不要去複雜化這件事了...



utt669 wrote:
他們要的是法律上的利益保障,只是利用婚姻的頭銜,並不是"婚姻"這二個字的意義.(恕刪)




請問一下.婚姻的意義是什麼?

有人取外籍配偶,只為了傳宗接代?

兩人相愛而結婚?
chronowave wrote:
不只是要形式上的保障...(恕刪)

你完全弄反了吧
我怎麼覺得我講的才是實質上的保障
你要的才是婚姻這個形式上的空殼?

還有立法政策本來就會有實質上的考量
怎麼會動不動就上綱到人權問題?
我愛我女兒(假如有的話)
可是近親卻無法結婚
我也要覺得人權受到迫害嗎?

你現在所提倡的就是這樣的想法!!!

借用一下錢鍾書的名言:
婚姻如圍城,圍在城裡的人想逃出來,城外的人想衝進去
正常異性戀者除非是身體關係或是故意不生,不然二人相愛結婚後然後會有想要小孩的欲望並會把他實現。這才是婚姻。傳統就是這樣子。人類才能延續下去。而目前有關婚姻產生的法律關係都是和這個這個血緣有關的。

同性相愛進而同居是個人自由,要設定法律來保障權益,也是很好的,但是婚姻之後所產生和血緣有關的親子關係等等,應該不太適用了。

因為相愛而同居想要在這一方面有法律保障,大可以另行立法,何必一定要擠到一塊。然後又要大費周章修改現形法條。

例如第民法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光這個男女二字是要如何認定。第973條: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第980條: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說真格的不是同性戀圈子的人,不會懂圈內「男」、「女」是如何分別的。從有形身體構造、器官來辨別男女比較容易,如果改由某種條件來判定男女會不會很複雜呢?

例如:第995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這個不能人道要如何定義。


utt669 wrote:
想要跟一般人一樣的福利跟權利,才要另訂法案啊,你們身分特別,直接套進現有的法律上,太多模糊地帶.

到時你們保險理賠上,醫療上,以及繼承上的認定,爭議都很大的,才需另訂保護機制.

直接跳進來,我可以保證到時會二頭空的,目前的法源都是建立在血緣的機制中的....(恕刪)


異性戀的夫妻也不會有血緣關係(至少不能是五等親之內),
但是透過結婚這個法律機制,讓兩個沒有血緣的人有了家人的權利,
甚至享受的權利義務比父母手足子女都還要高。
配偶的權利義務並非建立在血緣上。

而我不懂同志的『身分特殊』到底是特殊在哪?
兩個同性別的人組成的家庭,除了目前有社會觀感的爭議之外,
還真不知道需要什麼『特殊保護』?

同志們爭的權利很多時候都不是要特別的保護,
他們要的,只是跟你我還有大多數的異性戀者『一樣』的權利。

其實現在婚姻制度只要拿掉限定只能一男一女結合這麼一段話,
幾乎所有的權利義務都可以套用在同志婚姻中,
無論是異性戀婚姻或是同性戀婚姻,
一旦成婚就享受了身為配偶的的權利也必須承擔義務,
這種權利義務並不會因為是兩個異性配偶或是兩個同性配偶而出現差異,
經過多年來的民法修法後,
夫與妻之間在法律責任上幾乎是相同的,
當丈夫的有多了哪些權利義務?當妻的又有哪些專屬的權利義務?
如果劃掉了『夫』、『妻』這個稱謂,全部以配偶來替代,會有什麼滯礙難行的地方?

swabber wrote:
例如第民法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光這個男女二字是要如何認定。第973條: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第980條: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說真格的不是同性戀圈子的人,不會懂圈內「男」、「女」是如何分別的。從有形身體構造、器官來辨別男女比較容易,如果改由某種條件來判定男女會不會很複雜呢?

例如:第995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這個不能人道要如何定義。
...(恕刪)


例如第民法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光這個男女二字是要如何認定。
ans. 拿掉『男女』這兩個字是否可行?


第973條: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第980條: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ans.這個更是連改都不用改,因為這法條就是規定男生與女生的適婚年齡,所以只要結婚的兩個男的都滿18歲或是兩個女的都滿16歲,或是男的滿18歲女的滿16歲都可以結婚。
不過聽說這條法律最近有立委想提案修改,要改成男女都要滿18歲才能結婚(題外話)

第995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這個就尷尬了一點,一般是否能人道是以男性是否能勃起並完成性行為來判定,不過我想問一下你是說如果兩個都是女人,要怎麼判定不能人道嗎?我比較好奇的是,為什麼在配偶是女人的情況下,還要引述這個對自己不利的法條來申請離婚?若是兩個都是男的,然後其中一個不行,我倒是覺得還比較有機會。不過還是採法官自由心證啦!
綸擬辟市 wrote:
例如第民法972條:...(恕刪)

如果是女女,因為意見不合拿不能人道這一條當藉口藉故離婚。法官應該如何判定?
那如果判定使用器具也算是可以人道,那對異性戀者這一條一點用處也沒有,就該刪了這一條。

又是要改又是要刪的,相信不會只有民法而已。

何苦不乾脆另例一個特別法。

特別法還可以優於普通法,不是更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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