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enixcheng wrote:
1. 閣下認為抽菸就是不對
誠如一再強調, 以自己的價值觀欺凌對方的價值觀是不對的...
閣下可以認為抽菸不對, 樓主女友也可以認為抽菸不對, 但是這又如何?
不戒菸就分手, 這就是強迫對方接受自己的價值觀 - 不抽菸才是對的,
你完全誤解了何謂分手...
你試想一下,
如果我覺得抽菸是不對的,
而你覺得抽菸是對的...
在你無法改變我的想法而我又無法改變你的行為時,
我們之間除了分手還有其他出路嗎?
我無法忍受你抽菸,而你又不願意戒菸,
回到你一直在強調的,
我沒有權利強迫你戒菸,
而你也沒有權力強迫我一定要接受你抽菸,
所以分手是唯一的方法不是嗎?
所以才會有"不戒菸就分手"的要求。
這不是在強迫你戒菸,
而是告訴你我沒辦法忍受你抽菸,
要嘛你戒菸,我們就可以在一起,
如果你堅持要抽菸,
那恕我不奉陪了...
就是這個意思...
phoenixcheng wrote:
婚姻或相處會造成破局, 就是想要強暴對方的價值觀造成的!
沒錯,所以你為什麼要強迫我"不能把"不戒菸就分手"說出來呢?"
這也是我的價值觀呀...
phoenixcheng wrote:
2. 閣下認為女方只是要男方選擇, 而不是強迫或是不愛
這不是選擇, 是欺凌!
樓主同時喜歡 2 件事情: 女友和吸菸, 卻被迫在這 2 者喜愛的事情只能選 1 樣。
怪了, 2 件喜歡的事情被迫只能選擇 1 件, 這種無條件消去不是選擇!
這就是你自私的地方,
憑什麼你喜歡的人就一定要接受你喜歡的其他事物?
你一定要喜歡抽菸,
那我就不喜歡你,
就是這麼簡單而已,
現在不是我在欺凌你,而是你在欺凌我!
你強迫我要去喜歡一件會傷害彼此的事情(你抽菸)。
而我只是要求你去改掉一個會傷害彼此的事情(你抽菸)。
還有,不是所有的選擇權都在你身上的,
你可以選擇兩個一起喜歡那是你的權利,
但是我當然可以選擇不要繼續跟你在一起。
就像我喜歡錢,但是我討厭搶銀行,
如果得到錢的方法是要搶銀行,
那我寧可不要錢。
我喜歡你,但是我討厭另一半抽菸,
如果你一定要抽菸,
那我寧可不要你...
這樣懂來龍去脈了嗎?
phoenixcheng wrote:
女方無條件消去男方任一項「需求」, 是強迫更是欺凌!
所以如果我說我喜歡你你就一定要跟我在一起嗎?
不然就是無條件消去我的一項"需求"...
是嗎?
你有沒有覺得你現在的觀點哪裡怪怪的?
你選擇的東西,不一定就代表是你的東西。
phoenixcheng wrote:
3. 閣下似乎也同意價值觀是不可動搖的, 只是女方的價值觀就是「可以動搖對方」
您在回覆中一直強調「自由就是不妨礙他人才是自由」, 個人不但同意也是討論的主張。
也因此, 你我在室內可以拒吸二手菸, 吸菸者沒條件反論你我使他不自由, 不讓他在室內吸菸,
因為你我的權利已先被侵犯, 吸菸者已先喪失自由的權利!
同樣的, 女方的「可以動搖對方」已經先欺凌他人的價值觀, 這種想法已無法成為價值觀!
同樣的,你為什麼就可以動搖我"不能接受另一半抽菸"的價值觀呢?
所以癥結點就在這裡了,
既然兩個人的價值觀都不該被動搖,
那麼分開不就是唯一的途徑嗎?
就好像你去買東西,
有個東西你很喜歡,
老闆要賣100元,但是你只想出50元,
老闆不肯降低售價,而你也不肯提高出價,
最後的結果當然就是你只能放棄那個東西了...
了解這個道理了嗎?
phoenixcheng wrote:
4. 閣下應該也認為分手是對的, 只是, 這本來就是個人原始看法
既然分手是對的, 不知道為什麼回覆文中一直強調該點?
請回頭翻翻個人回應, 早在最之前的回應已表示, 建議分手!
我確實認為分手是對的,
只不過我認為的理由跟你不同。
你認為是因為女方有問題所以應該分手,
而我卻認為沒有哪一方有問題,單純是價值觀搭不上所以分手。
phoenixcheng wrote:
5. 分手很多時後並不表示不愛了。
完全同意! 非己力能控制而不得不, 的確有這樣的狀況!
但樓主的案例, 女方並無任何不可控逼女方分手, 卻以「分手」達其「私欲 - 逼樓主就範」
倘若樓主選擇吸菸, 女方真的分手... 請告訴大家, 這是愛?
逃離現狀背叛責任, 這不是愛!
愛是在包容溝通中尋求方法, 而不是逼迫責難與離開!
所以你還是搞不懂我前面說的那一堆理由,
"另一半抽菸"就已經是一個非己力能控制而不得不的情況了不是嗎?
不然這篇到底在討論什麼呢?
還有你可能對於何謂愛有很多地方跟我的見解不同。
樓主選擇吸煙,女方真的分手,這是愛嗎?
這個問題我無法回答你,
因為這跟愛不愛已經沒有直接的關聯了。
兒子殺了人父母去報警,請問這樣表示父母不愛兒子嗎?
如果父母告訴兒子"你殺人的話我就會去報警"表示父母對兒子沒有愛了嗎?
在某個角度來看,抽菸就等於殺人,
而且甚至比用刀殺人還要慘忍,
因為在你死前還會花光你的積蓄,並且把你全家人的生活都給拖累。
phoenixcheng wrote:
6. 被提分手的那一方不見得一定傷的比提分手的那一方深
同意! 但並非此例!
女方強迫樓主削減喜好以達成私慾(樓主戒菸), 若不成而離開, 豈不是咎由自取?
傷的深? 這叫莫名其妙!
強盜迫屋主就範失敗, 吃牢飯... 這叫傷的深?
自己做自己擔叫做咎由自取, 拜託啦大哥...
這真是太神奇了,
那我反問一句,
樓主不顧女方感受執意抽菸,
算不算是私慾?
好一句自己做自己擔,
明明告訴你了再抽菸你就會失去我,
你還是要抽菸,
所以失去我了算不算是自己做自己擔呢?
父母把小孩生出來以為可以教好他,
想不到小孩長大了殺人放火作姦犯科,
請問是父母的問題比較大還是殺人放火的人問題比較大?
而且父母一再的告誡小孩不可以殺人放火,
小孩長大了還是執意殺人放火,
最後被抓到算不算是自己做自己擔?
明明就已經告訴你後果會如何了,
你還要去作,
那後果就真的叫自己做自己擔了。
明明就告訴你,
你再抽菸的話身體會變差,
你身體變差的話跟你在一起的我就會很累,
我不想那麼累,所以你身體不能變差,
所以你要戒菸,
如果你不戒菸,我就不會再跟你在一起。
結果你還是要抽菸,
然後還不准我分手,
請問現在到底是誰在欺凌誰呀?大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