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急件】八個月的孕婦找上門~~(4月19日更新)


喬治八 wrote:



DNA是驗了沒...(恕刪)

還是決定生下來再驗

對啊,不過分手的過程其實我是很讚賞的
你願意,牽著我的手嗎?
自己愛的人是誰?
分不清楚

小孩雖然是無辜的..剛分手的女友更是無辜

保險套請隨身攜帶

MICHELLE@01 wrote:


還是決定生下來再驗


為何???
因為怕現在驗了
拿不到錢
反被告詐欺嘛?
喬治八 wrote:
為何???因為怕現在...(恕刪)


小治八好聰明!知道是詐欺。
因為也拿不掉了啊,那就生下來至少不會有風險
你願意,牽著我的手嗎?
生下來驗
證明不是你朋友的
還是可以告詐欺啊


我真的為妳朋友跟他女友的感情感到不捨啊
喬治八 wrote:
生下來驗證明不是你朋...(恕刪)

生下來驗了之後
如果不是

或許可以在努力復合!
我發過文了
但是還是想再發一次
那男的真的是很不會
處理事情
如果不是你朋友的....怎麼辦??

.....告翻她吧...!!!!


好誇張的女人
嘖嘖.....這種劇情

我猜那肚子裡一定不是你朋友的種

純粹是那女的想找個飯票而已

話說你朋友當初怎會追到這種個性的阿?

被女方及其律師聯手騙得團團轉
告什麼?
滿16歲,兩相情願在床上做人,無關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刑法第一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00001&LCNOS=%20221%20%20%20&LCC=2

民事問題,確認小孩與男方之親子關係後
1.不能因此要求結婚,更無義務負擔女方個人生活費,無贍養費問題
2.經男方認領小孩後或女方提強制認領(當男方不願認領),則男方有扶養未成年小孩義務,而且親子關係沒辦法放棄
3.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俗稱的監護權):民法第 1069-1 條,民法第 1055 條,民法第 1055-1 條

民法第 1066 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66

民法第 1067 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67

民法第 1069-1 條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69-1

民法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55

民法第 1055-1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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