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女方及其律師聯手騙得團團轉告什麼?滿16歲,兩相情願在床上做人,無關刑法妨害性自主罪刑法第一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00001&LCNOS=%20221%20%20%20&LCC=2民事問題,確認小孩與男方之親子關係後1.不能因此要求結婚,更無義務負擔女方個人生活費,無贍養費問題2.經男方認領小孩後或女方提強制認領(當男方不願認領),則男方有扶養未成年小孩義務,而且親子關係沒辦法放棄3.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俗稱的監護權):民法第 1069-1 條,民法第 1055 條,民法第 1055-1 條民法第 1066 條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66民法第 1067 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67民法第 1069-1 條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69-1民法第 1055 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55民法第 1055-1 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0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