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1013 wrote:
除罪化的同時應該考慮把同居事實視同婚姻,所有權利義務相同。
這真的管太多了!
要不要乾脆規定只要上床了就視同婚姻?
以前的年代, 男人只要忍不住上了,就得把女人娶回家吔,
甚至有女人被強暴, 父母認為她再也嫁不掉, 就把她嫁給強暴犯, 最後變成殺夫案。
社會越進步, 人民應該越有能力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政府不應該用法律去介入管控人民的感情。
通姦罪很可笑的是, 警察不去維謢治安, 跑去幫妳管妳家老公的小弟弟了。
真的是笑死人了,都是成人了,不愛了就分一分大家繼續過日子不是很好嗎?
每次看到抓姦影片, 老婆都是抓起小三猛甩耳光, 對自己的老公卻無能為力,
婚姻變成這樣,法律是要來保障什麼?維持正義嗎?把兩個痛苦的人綁在一起一輩子?
我也不知道大家說的要賠償是賠償什麼?自己選擇要和這人共同生活, 幸福快樂也有過, 有的女人被老公養了那麼多年,食衣住行育樂全包了,有損失什麼?要賠償什麼?
是因為被養那麼久,喪失了謀生能力養不起自己,所以要求贍養費嗎?
這是件很怪異的事,自己的人生不能自己負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