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1013 wrote:
除罪化的同時應該考慮把同居事實視同婚姻,所有權利義務相同。


這真的管太多了!

要不要乾脆規定只要上床了就視同婚姻?

以前的年代, 男人只要忍不住上了,就得把女人娶回家吔,
甚至有女人被強暴, 父母認為她再也嫁不掉, 就把她嫁給強暴犯, 最後變成殺夫案。

社會越進步, 人民應該越有能力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政府不應該用法律去介入管控人民的感情。

通姦罪很可笑的是, 警察不去維謢治安, 跑去幫妳管妳家老公的小弟弟了。
真的是笑死人了,都是成人了,不愛了就分一分大家繼續過日子不是很好嗎?
每次看到抓姦影片, 老婆都是抓起小三猛甩耳光, 對自己的老公卻無能為力,
婚姻變成這樣,法律是要來保障什麼?維持正義嗎?把兩個痛苦的人綁在一起一輩子?

我也不知道大家說的要賠償是賠償什麼?自己選擇要和這人共同生活, 幸福快樂也有過, 有的女人被老公養了那麼多年,食衣住行育樂全包了,有損失什麼?要賠償什麼?
是因為被養那麼久,喪失了謀生能力養不起自己,所以要求贍養費嗎?
這是件很怪異的事,自己的人生不能自己負責嗎?



贍養費其實是一門很深奧的經濟學
他是根據結婚後其中一方是否放棄事業
依照其能力+事業所推算的經濟所得
扣除結婚後其家事付出以及使用對方經濟收入後
來計算出來的一個費用
當然養育小孩的費用另外計算

當然
這到台灣就變成不管如何都是男生付錢就是~
人生得意須盡歡 wrote:
這真的管太多了!要不...(恕刪)

hsing_lee wrote:
同意對婚姻的看法,但...(恕刪)


如果為人夫/妻的有通姦自由不受罰。

那為什麼為人父/母不顧小孩要受罰?

我覺得不該把一切重點放在自由。要不要結婚自己決定﹐要不要生小孩也自己決定。做了一些行為造成一些後果跟情況﹐該有自由完全逃避責任嗎?

政府並不阻止人民跟多數人有性關係﹐也不強迫人民一定要結婚。就這兩點來看﹐那有通姦罪並無不合理之處。除非有人一開始就是開放式婚姻﹐但若雙方達成共識﹐那政府也不會去管你。
What man is a man who does not make the world better.

Wingman: Revisited wrote:
如果為人夫/妻的有通...(恕刪)


不是的。

我不懂難道取消通姦罪一定代表人夫人妻會自由的到處亂搞?保留通姦罪,婚姻可以因此挽回?

當西方人步入禮堂,我相信雙方對於婚姻的責任心不亞於東方人的,這跟有沒有通姦罪有關係嗎?

我只是想強調,通姦罪的制定與否,並不會加重人們對婚姻的責任心。
假如會的話,那真是人類的悲哀..我們對於人生中那麼神聖的階段,竟那麼沒信心的要靠法律維護著。

試想,一對夫妻為了怕通姦罪坐牢而繼續在一起,我們該為他們高興還難過?

個人覺得,發自內心的責任心,應該建立在對事物有多在乎。而不是以法規來代替。
如何激發對婚姻的責任心,那是夫妻兩個人應該花時間去經營的,不該是以通姦罪當手段。


我的某些價值觀,在國外的耳濡目染之下,是偏向於西方的。
西方的那一套,不代表全是好的(就像美國憲法給予公民擁槍的權利),但他們給我本身的啟發就是
我得相信人性,我得相信那個有槍的人不會射殺我,我得相信這段婚姻將會是互相扶持,而不是互相猜疑,背叛。這種力量會遠遠大過於法律的約束,不是嗎?
Renault Clio Sport F1R27 Land Rover DS HSE 180

人生得意須盡歡 wrote:
這真的管太多了!

要不要乾脆規定只要上床了就視同婚姻?
...(恕刪)


這篇的主題是通姦除罪,也難怪您直接這麼想。我支持同居視同婚姻的想法與性行為無關。我同意國家、社會、百姓,以及 Mobile01 的鄉民都沒有權力去管其他成年人的下半身。你要對配偶忠貞,那是你對他/她的承諾,他人頂多能指指點點。

首先,同居視同婚姻關係需有條件,同居事實超過三年、五年,還是六年,又或是產下子女,都可以討論。不是搬進去就算數,當然更不是看你們上床了沒。印象中有許多國家的法律已經是類似的了。

其次,既然同居,就有共同消費及共同財產處理的問題。水、電、瓦斯、電話、網路、第四台,電視、冰箱、洗衣機,沙發、茶几、餐桌椅,銀行聯合帳戶、股票、保險、金飾珠寶、當然還有不動產的土地房屋,對了,還有最近年輕人都喜歡養的一些小貓、小狗。同居人以現行法律看實在與路人無異,先不要說劈腿啦,如果一方在馬路上發生甚麼意外,財產如何處理對另一方才是公平?

說到意外,住院、甚至病危,另一半拿甚麼身分去醫院探視? 不是家屬醫院恐怕連病危探視都不准,更別提文件簽字。

我對同居視同婚姻理念的出發點在此,不是要管誰能不能同他人上床,僅此申辯,請明察。

fs1013

hsing_lee wrote:
同意對婚姻的看法,但..
我們對於同居可能只是為了自私的爽快,西方人對於同居的看法可能是步入婚姻的踏腳石,亦或發現互相不適合的試驗期
.(恕刪)


這是所有同居人共通的借口,跟國籍無關,

雙方合不合適,不一定要住在一起吧?

你沒聽過日久見人心嗎?

你身旁一定有十分熟悉的朋友,他們也十分了解你,

但是,他們也沒跟你住在一起丫,

人類只要想爽,又不想花錢,這些借口,古今中外皆然,




退一萬步來說,如果彼此之間的愛情經不起婚後共同生活的考驗,

那彼此之間的愛只是虛情假意罷了。

Wingman: Revisited wrote:
如果為人夫/妻的有通姦自由不受罰。

那為什麼為人父/母不顧小孩要受罰?...(恕刪)...


因為,人夫/妻已經成年,有能力養活自己。

然後,法律規定不得僱用童工。

fs1013

TimSmith wrote:
這是所有同居人共通的借口,跟國籍無關,


我可能有點極端了,當然跟國籍無關。
可是要看比例吧。或許真的有人是這麼覺得的呢?
我們對於婚姻,同居等,好悲觀是為什麼?


TimSmith wrote:
你身旁一定有十分熟悉的朋友,他們也十分了解你,

但是,他們也沒跟你住在一起丫,


呃,從一個小留學生到現在,我親眼見證過至少五對死黨好友住在一個屋簷下後翻臉的例子。
衛生習慣,金錢上的往來(房租水電)等。有些人很合得來,卻不一定可以住在一起。所以現在我租房子絕對不找認識的。

不過這離題了,我同意同居對一些人來說只是個藉口,因為我也會這麼想。但是我也知道,為了爽而同居的觀念不是對的。
就像我上篇說的,我必須要相信同居是對於兩個人互動是有幫助的,無論結果是好是壞。


這篇是在討論通姦罪,我不覺得我自己對於同居的概念是完全正確的。如有不妥的地方,見諒啊~

Renault Clio Sport F1R27 Land Rover DS HSE 180
hsing_lee wrote:
呃,從一個小留學生到現在,我親眼見證過至少五對死黨好友住在一個屋簷下後翻臉的例子。
衛生習慣,金錢上的往來(房租水電)等。有些人很合得來,卻不一定可以住在一起。所以現在我租房子絕對不找認識的。


確實是這樣沒錯

很多人因為生活的小細節而吵翻了

法律要去規定通姦有罪,不如規定結婚前必須同居一年,充分了解彼此適合再結,
否則現行法律離婚那麼困難,又規定不離婚也不能移情別戀,真的是無解。

與敵人共枕是不是在講這種情況我不知道,因為我沒看過這片。
不贊成廢除,反而要加重刑責,最好改成公訴罪,外遇者跟小三通通抓去關,不用在那邊爭為什麼誰誰誰不用罰...哇哈哈....
說起來小三實在有夠卑鄙的,破壞別人家庭之後,還想把罪過通通推給元配,來降低自己的罪惡感,更惡心的是還處心機慮要反咬是元配不好還死不肯離婚,好讓自己跟外遇者去消遙快活,自己得到幸福就好了,別人通通下地獄沒關係,這種閉著眼睛忽略別人死活.踐踏對方原本所擁有幸福家庭的人,絕對要重刑,建議修法改成公訴罪,如果由本王來制定律法,通姦者(無論是外遇者或小三),當場先鞭刑20下,判決確定,入監的時候,通姦犯的房間各綁一隻老虎跟獅子之類的猛獸,好讓他們清楚了解到元配跟孩子當時心中受到多大的折磨跟恐懼...哇哈哈..
本王最近才私下在輔導一個丈夫外遇的人,你們到底知不知道受害者心靈所受的創傷有多大?本王有時候會覺得很無力,因為本王花了很大力氣.攪盡腦汁,她們才走出來一點點,可見她們心靈破碎的程度是很嚴重的,再者就是,如果你們在特教班輔導過單親小孩就知道了,本王有時候看到這些學生的眼神都會很難過,因為他們眼神透露出來的訊息是沒自信.憂傷的,本王在討論板常提起一個難忘的經驗,就是本王曾經遇過一個小孩子指著自己說:"我沒有爸爸,我很可憐吧..."這對本王來說真的是天大的震撼,他才幾歲呀?一個小孩子會指著自己說出這樣的話,其實代表了,他從小承受這種痛苦已經到了麻痺的地步,他對痛已經無感了你了解吧,所以本王當下難過到說不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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