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皇后 wrote:終於....我提出辭...(恕刪) 按照老機法一年以上三年以內要離職日20天前提辭呈提出後開始算日子不是等那個誰誰誰批了以後開始算,也沒什麼等交接這種事只要你有證據說你是20天前提的時間到要走誰也告不了你ps 然後你好像po錯板了
辭職有無留下任何記錄?E-mail / 辭呈備份...等.建議版主直接跟老闆娘表明,7/1提辭呈,就是要 8/1,不會理會老闆娘的要求.(什麼找到人再交接一個月...)因為法令規定就是 20天預告期.如果她再跟你魯小小.你就在 7/10前寄辭呈用存證信函寄給她.8/1準時走就好.到時她敢扣你薪 幹嘛的小手段,她自己到時候會吃不完兜著走.
建議樓主跟老闆娘說勞基法未滿三年是二十天前提出但基於大家共事愉快 所以提早十天讓她多一點準備一個月總夠了吧?如果她要找到人 而且是八九月找到然後還要多待一個月交接?那不就是沒完沒了啦跟老闆娘講 一個月到就閃人到時候囉嗦一堆 不用理她有扣薪就去勞工局告她
依照個人換多家公司的經驗:1. 離職提出後,會有畫大餅的動作,離職後,去探聽,那些大餅都沒有。2. 會有人情壓力,那一些人士都是以他的利益為出發點,不是為妳。3. 以前在某家公司服務,要離職時被留下來,事後證明,是不對的。給妳建議,提出離職前要確實仔細想好,提出後,依公司規定,等一個月就可走了,不用擔心老闆會找不到人,老闆沒妳是沒差的,不論妳有多重要,不要太膨脹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