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過來看,當公司方面得知員工提出辭意,請問,公司該有哪些動作?
當然是找當事人面談囉,
樓主所述,想必都是樓主的女友的說法,
但,請平心靜氣地回想:是否公司表達了挽留之意? 而,當下,是否該員同意接受挽留了呢?
既然要提辭職,為何被挽留後,又同意留下?
既然當時說好要留下來,不再有離職念頭,為何又有這棟樓的起造?
以公司的角度來說,搖搖擺擺的員工,不令人頭疼嗎?
如果,當事人熊熊被挽留、一時不知如何應對、當下只好同意了.....
那麼,該員是否真的有很多有待加強、是否真的有被激勵的空間呢?
特別是溝通的部分,你能說美工的溝通技巧不重要嗎?
"聽話"都能聽不到精隨,自己心裡的想法都無法"正確傳達"出去,那....到底是誰的問題比較大?
誠然,當事人資歷尚淺,面對老狐狸只有敗退的份兒,
但,單就當事人提出辭意,公司表達挽留的部分來看,我不認為公司有何不對之處。
薪資的多寡則是另一回事。
如果樓主的女友就是做的不爽快,去意甚堅,誰來說都一樣,什麼條件都甭談,
那麼,就去清楚地表達「非走不可」、「已經決定了」、「沒有轉圜餘地」的想法,
並且把預計離職日期訂定出來,結束面談時,即刻開始倒數計算。
重要的是:再次去面談時,別再只聽對方講話,自己不講,只會點頭。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poppop963 wrote:
小弟的女友這份工作已...(恕刪)
撇開文章所談的待遇問題,
『不傷和氣的前提下』,
就是再跟主管溝通,
明白且堅定的說明離職的意願,
從樓主的文章中,
女友似乎尚未『正式』提出離職申請,
(口頭會有法律上的舉証困難!!)
如果是確定要離職的話,
我的建議如下:
先把該走的程序給完成,
1. 以 mail (或文件) 正式向主管/HR 同仁提出離職申請,並保留副本
2. 著手撰寫業務交接清冊,把手上的工作一一交待清楚
3. 懇切地跟主管溝通,並委婉並堅定的告知離職的時間 (依勞基法/公司規定),並提出交接清冊請主管指派人員交接~
先完成以上三個步驟,
若還是不行,
先禮即後兵囉,
我們再來討論該怎麼做~
勞基法對於預告工期的相關規定,
依平等互惠的原則,
這預告期間,勞工也適用~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