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g97878 wrote:
http://law...(恕刪)
我把刑度先去掉,稍微編排一下。註解寫後面~~~
以下均以「合意性交」為前提。
刑法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由此條可以推論,性自主權是16歲。)
刑法第 227-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未滿18歲」與「未滿16歲」性交猥褻之行為者,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也是兩小無猜條款的由來。若我沒記錯,這條修很久了,1999年的事情吧?)
PS 而未滿18歲與未滿16歲,為性交猥褻者,這裡衍生出幾種狀況:
1.加害人「滿16~未滿18」,這種狀況只有一造是加害人。(16~18歲,這個人為加害人)
2.加害人「滿14~未滿16」,這種狀況兩造「既是加害人,也是受害人」。(就是兩個可以互告)
3.加害人「未滿14」,同上。
刑法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未滿18歲之人,犯227條需告訴乃論。重點在「告訴乃論」上。)
而刑240(和誘) 刑241(略誘)
先解釋一下何謂「和誘」:
是指僅得被誘人同意,使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並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之監督。
(重點在「同意」)
而「略誘」是違反被誘人意願的,其可能受到略誘者對其施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式,
而離開原來的生活處所,而使被誘者處於自己的實力支配領域下。
(重點在不同意或是被強迫 被騙。)
兩法條(240 241)的門檻都在未滿20歲;成立要件是「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
加重要件是「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
這樣讀不知道有沒有快一點?
聲明:
成年只有一種「滿20歲」。(民 第12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滿18歲為「應負刑法上完全責任」。
性自主權推定是滿16歲。(請回去看刑227)
阿叔眼睛有點澀了!打錯謬誤處請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