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小無猜,合意性行為....法律宣導

king97878 wrote:
http://law...(恕刪)

我把刑度先去掉,稍微編排一下。註解寫後面~~~
以下均以「合意性交」為前提。

刑法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由此條可以推論,性自主權是16歲。)

刑法第 227-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未滿18歲」與「未滿16歲」性交猥褻之行為者,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也是兩小無猜條款的由來。若我沒記錯,這條修很久了,1999年的事情吧?)
PS 而未滿18歲與未滿16歲,為性交猥褻者,這裡衍生出幾種狀況:
1.加害人「滿16~未滿18」,這種狀況只有一造是加害人。(16~18歲,這個人為加害人)
2.加害人「滿14~未滿16」,這種狀況兩造「既是加害人,也是受害人」。(就是兩個可以互告)
3.加害人「未滿14」,同上。

刑法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未滿18歲之人,犯227條需告訴乃論。重點在「告訴乃論」上。)

而刑240(和誘) 刑241(略誘)
先解釋一下何謂「和誘」:
是指僅得被誘人同意,使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並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人之監督。
(重點在「同意」)

而「略誘」是違反被誘人意願的,其可能受到略誘者對其施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式,
而離開原來的生活處所,而使被誘者處於自己的實力支配領域下。
(重點在不同意或是被強迫 被騙。)

兩法條(240 241)的門檻都在未滿20歲;成立要件是「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
加重要件是「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

這樣讀不知道有沒有快一點?

聲明:
成年只有一種「滿20歲」。(民 第12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滿18歲為「應負刑法上完全責任」。
性自主權推定是滿16歲。(請回去看刑227)

阿叔眼睛有點澀了!打錯謬誤處請指教~~

年輕人...說話不經腦...高興就好...

打炮,插來插去...

被嚇到了嗎?

法律宣導,讀了227條....說真的,除了240,241...還有不少條



自行做功課....

雞同鴨講...自便吧!小弟沒空管...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chinack0211 wrote:
聲明:
成年只有一種「滿20歲」。(民 第12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滿18歲為「應負刑法上完全責任」。
性自主權推定是滿16歲。(請回去看刑227)

阿叔眼睛有點澀了!打錯謬誤處請指教~~


而慕懷明知涵煙乃國中三年級學生,未滿十六歲,竟趁涵煙離家出走至其住處暫住之機會,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凌晨五、六時許,經涵煙同意,在慕懷房間內,為性交行為一次。


他眼睛一直看不到"女方未滿十六歲"

一直要說"請注意:男方已滿20歲;女方則是滿16歲,未滿18歲"

實在搞不清楚他在鬼打牆什麼


king97878 wrote:
年輕人...說話不經腦...高興就好...

打炮,插來插去...

被嚇到了嗎?

法律宣導,讀了227條....說真的,除了240,241...還有不少條



自行做功課....

雞同鴨講...自便吧!小弟沒空管...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069

律師事務所發的文章總有可信度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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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16歲以上之男女同意而為性交或猥褻,是否違法?

  刑法就此部分雖無規定,但若雖滿16歲,但未滿18歲,且是具有對價關係,則仍可能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2項之犯罪。
【更多性犯罪】


Summary:

跟16~18歲的打炮不犯法

但是跟16~18歲的買春就犯法

這麼簡單的結論你總看的懂吧

chinack0211 wrote:
我把刑度先去掉,稍微...(恕刪)


感謝您了....


~~~意圖~~~法院跑不完:~~性騷擾...

~~~已經做愛做的事了~~~坐牢應跑不掉...


稍有法律認知,...便知:~~意圖~~很容易入罪的...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BinBinDes wrote:
樓主可以不要這麼專業嗎?

其實我看到那篇文章的時候就想貼法條出來
不過想想還是算了


他講錯了你還說他什麼專業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069

經16歲以上之男女同意而為性交或猥褻,是否違法?

  刑法就此部分雖無規定,但若雖滿16歲,但未滿18歲,且是具有對價關係,則仍可能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2項之犯罪。
【更多性犯罪】


律師都說刑法沒規定跟滿16歲的做愛沒犯法了....

bluesystem wrote:
而知識的獲得, 只花一點時間(有時候只要花十秒鐘google,
相關法條或案例花五分鐘看), 不需要花錢.


沒相關背景的人會亂用法條好嗎?

這案例明顯錯誤了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069

經16歲以上之男女同意而為性交或猥褻,是否違法?

  刑法就此部分雖無規定,但若雖滿16歲,但未滿18歲,且是具有對價關係,則仍可能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2項之犯罪。
【更多性犯罪】

這麼簡單的結論你總看的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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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懂就好一樓說得很清楚了.......

不要光朝自己有利的解釋就好...

合不合意?...成年,對上未成年....不樂觀...
魏耀乾-痛批在新潮流的挾持下,民進黨一黨獨大、極權獨裁,政商勾結貪污腐敗....

JCB88 wrote:
是叫你.....『未滿18』.....別碰~


滿16歲就能碰了啦

律師跟你說你不聽嗎?

聽一個沒法律背景的人解釋法條?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069 聯晟法律事務所

經16歲以上之男女同意而為性交或猥褻,是否違法?

  刑法就此部分雖無規定,但若雖滿16歲,但未滿18歲,且是具有對價關係,則仍可能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2項之犯罪。
【更多性犯罪】

king97878 wrote:
大家看懂就好一樓說得很清楚了.......

不要光朝自己有利的解釋就好...

合不合意?...成年,對上未成年....不樂觀...




3.從以上的解說可知,慕懷與未滿十六歲之涵煙為性行為,雖然經過涵煙的同意,但慕懷還是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姦淫幼女罪,只是,如果慕懷為未滿十八歲之人,減輕或免除其刑,而且是屬於告訴乃論,即須有告訴權人如涵煙的父母提起告訴,法院始得受理。

涵煙(女方)<---未滿16歲

慕懷(男方)<---滿16不滿18歲

男方未滿18才符合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篇重點是女方未滿16才會被告

女方滿16歲就不會被告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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