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茵哈特 wrote:
應先釐清涉外民事法律...(恕刪)
男方可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檢驗父子之DNA確認父子關係,確認父子關係後,不需經過認養就可以確認為小孩生父。然後生父再打監護關係之訴,請求變更監護權,法官依照生父母之間對於小孩的利害關係去判斷誰適合擔任監護人,如果生父適合擔任監護人,當然生父就可以把小孩帶走。
不過未婚生子,一開始小孩的監護人是生母沒錯。
小孩的監護關係是
未婚生子>>生父是否有辦理認養>>有>>從父姓(OR母姓,民法有修正)>>監護權父母擇一
未婚生子>>生父是否有辦理認養>>無>>從母姓>>監護權為母>>父提起親子關係之訴>xxxx.......
另民法規範,不論監護權為誰(爸爸媽媽叔叔伯伯阿姨爺爺奶奶),雙方父母都應負擔扶養之責(扶養之義務)。
但官司這種事,很專業,尤其事涉人生大事,建議版主去律師事務所洽詢。
通常第1次洽詢,要不要酎收費用,是要看各律師事務所規定而言,通常是不需要諮詢費的。
因為接案律師也要考慮case是否合理以及有沒有win的可能性,建議版主在討論之前可以先洽詢。
一般律師收費通常有3種方式:
1.一審打到完,收費行情約5萬至10萬,2審或3審另計費用。
2.依出庭次收費,調閱卷宗、出車、諮詢時間、寫訴紙另計費用。
3.依利益%數收費,這種是商業官司常用,特別是專利權官司。
建議版主可以先上網找資料,去找專精監護權官司的律師事務所,
或向各地方政府都會有法律諮詢服務或家扶中心問問看。
要小心不要遇到騙人的訟棍。
請各位版友不要問我為什麼會這麼清楚,我不是律師,但我打過官司,不是監護權的。
所以關於律師這部分,我都有問過,大概知道一些,
希望對版主有幫助。
poiu124 wrote:
小孩如果沒有護照,父...(恕刪)
女方可以主張「幼兒隨母原則」,即:參酌一般在雙親家庭中成長之兒童,母親之角色有其獨特之女性人格特質,最能了解小孩在生活上之需要,母親亦往往較能照顧小孩之生活起居,此尤以年幼子女更甚,對於親子關係方面,母親亦往往較父親更能促進親子間互動溝通,而父親若要取代母親之功能角色,即便花極大功夫與時間,亦恐難扮演好母親之角色,是以母親之關愛與照顧是幼兒之最大需求,母親能較父親對幼兒之需要提供更好之看護與關懷,故推定幼兒由母親照顧看護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以及父母雙方未有明顯不適任且孩子已習於當前照顧者與生活環境之情形下,不宜再作改變之「繼續性原則」
但也要注意新修訂民法1055-1條1項6款: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