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和男友分手的台灣未婚媽媽,急需詢問監護權問題

1.樓主是孩子的媽媽
2.且雙方沒有婚姻關係
3.樓主有穩定不錯的經濟收入

這個監護權的官司樓主穩贏的
想不出來有任何理由要判給男方

PS.男方沒有居留證..那是否有逾期居留的問題?
如果有且對方太超過的話....嗯...您懂得
打通電話就可以送他出境
跟他講,小孩不是他的。
如果要爭撫養權,請他先打確認親子關係的官司,
而如果確認了親子關係,你就會據此跟他要贍養費,
妳不但有比較好的經濟能力,還有完整的家庭支持,
屆時撫養官司妳是贏定的,到時候他不但要不到小孩,還得付贍養費。
他聽了應該會怕,這個官司就省下來了。

當然,這個前提是如果他不爭撫養權,妳就不向他要贍養費。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萊茵哈特 wrote:
應先釐清涉外民事法律...(恕刪)


男方可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檢驗父子之DNA確認父子關係,確認父子關係後,不需經過認養就可以確認為小孩生父。然後生父再打監護關係之訴,請求變更監護權,法官依照生父母之間對於小孩的利害關係去判斷誰適合擔任監護人,如果生父適合擔任監護人,當然生父就可以把小孩帶走。


不過未婚生子,一開始小孩的監護人是生母沒錯。


小孩的監護關係是
未婚生子>>生父是否有辦理認養>>有>>從父姓(OR母姓,民法有修正)>>監護權父母擇一
未婚生子>>生父是否有辦理認養>>無>>從母姓>>監護權為母>>父提起親子關係之訴>xxxx.......


另民法規範,不論監護權為誰(爸爸媽媽叔叔伯伯阿姨爺爺奶奶),雙方父母都應負擔扶養之責(扶養之義務)。

在MO01的網站,雖說有各位的網友的支持,可以給予版主安心的力量,

但官司這種事,很專業,尤其事涉人生大事,建議版主去律師事務所洽詢。

通常第1次洽詢,要不要酎收費用,是要看各律師事務所規定而言,通常是不需要諮詢費的。

因為接案律師也要考慮case是否合理以及有沒有win的可能性,建議版主在討論之前可以先洽詢。

一般律師收費通常有3種方式:

1.一審打到完,收費行情約5萬至10萬,2審或3審另計費用。

2.依出庭次收費,調閱卷宗、出車、諮詢時間、寫訴紙另計費用。

3.依利益%數收費,這種是商業官司常用,特別是專利權官司。

建議版主可以先上網找資料,去找專精監護權官司的律師事務所,

或向各地方政府都會有法律諮詢服務或家扶中心問問看。

要小心不要遇到騙人的訟棍。

請各位版友不要問我為什麼會這麼清楚,我不是律師,但我打過官司,不是監護權的。

所以關於律師這部分,我都有問過,大概知道一些,

希望對版主有幫助。



先不管國籍
監護權優先考慮的是經濟情況 其次是生活環境
但就算經濟及生活環境都優於對方 也要考慮人品
會搞家暴的就算經濟再好也很難拿到小孩監護權

直系的話就是要有以上的條件吧

如我是旁系要跟直系搶小孩監護權

通常都是直系的父母沒經濟沒環境人品又爛
不過如果可以負擔一個小孩的話 旁系再有錢也難
很感謝大家給我很受用的意見!我了解可以先找律師資詢,會這麼堅持監護權是因為很怕未來哪天他把孩子偷帶回國家,我可能再也見不到了。我會去問問專業律師的,感謝各位!

poiu124 wrote:
男方可以提起確認親子...(恕刪)


但依樓主所述,當事人並未爭執否認生父?既未爭執否認生父,即無請求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只要認領即可建立法律上生父關係,而生父能否爭取到監護權那又是另回事了
不過前提都是需先釐清準據法為何,如果不是適用吾國法律,一切又另當別論
baby2013 wrote:
很感謝大家給我很受用...(恕刪)


小孩如果沒有護照,父親又不是監護人,他要怎麼帶出國?
現在小孩的監護權是在你身上,是他要和你搶監護權,不過他的各項條件和你相比都比較差吧。

http://www.youtube.com/watch?v=MKnCfGZf4Ks
給你參考監護權官司中,民法『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立法院質詢的部分,讓你了解一下。

baby2013 wrote:
我和外籍男友已分手,...(恕刪)


法界有一句話

子由母身出 所以 母親有優先的考量
怎麼簽名

poiu124 wrote:
小孩如果沒有護照,父...(恕刪)


女方可以主張「幼兒隨母原則」,即:參酌一般在雙親家庭中成長之兒童,母親之角色有其獨特之女性人格特質,最能了解小孩在生活上之需要,母親亦往往較能照顧小孩之生活起居,此尤以年幼子女更甚,對於親子關係方面,母親亦往往較父親更能促進親子間互動溝通,而父親若要取代母親之功能角色,即便花極大功夫與時間,亦恐難扮演好母親之角色,是以母親之關愛與照顧是幼兒之最大需求,母親能較父親對幼兒之需要提供更好之看護與關懷,故推定幼兒由母親照顧看護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以及父母雙方未有明顯不適任且孩子已習於當前照顧者與生活環境之情形下,不宜再作改變之「繼續性原則」

但也要注意新修訂民法1055-1條1項6款: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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