パパイヤ牛乳 wrote:第12條(性騷擾之定義)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瞄你...是符合條文那裡?? 我法律素質不高...
パパイヤ牛乳 wrote:各位大大~大家好: ...(恕刪) 乳牛妹您好~~~~~您的問題其實討論空間太大了~~~~光是用眼睛看不可能構成性騷擾除非你可以提出更明確的狀況~~~例如肢體碰觸或是言語上的輕蔑~~~~如果不方便提供~~當然也可以貼個照~~~相信在這邊一定可以馬上幫你做出最中肯的判解題外話~~~1.你走在外面的路上也會有男生一直看你嗎???2.如果今天你同事長得像金城武你還會感覺被性騷擾嗎???
パパイヤ牛乳 wrote:各位大大~大家好: ...他的視野更好了,不用炊飛之力,一抬頭就可以看到我!(恕刪) "炊飛之力" vs "吹灰之力"",忍不住進來吐槽!話說回來,是不是樓主敘述的不是很完整,不然怎麼都沒人支持妳! 樓主發言後又不參與討論!可惜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