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嫖妓算外遇嗎?(更新問題)

外遇一般所指的是精神面跟肉體面
也就是要付出"愛"或感情與肉體的結合

嫖妓的對象如果滿足這兩個條件
就算是外遇

david1598 wrote:
老公嫖妓算外遇嗎?

法律上對於「外遇」的規定是通姦罪。
通姦,就是與配偶以外之異性發生性行為,性行為的定義包含兩情相願、買春召妓,唯被強暴不列入。
然而柏拉圖精神式的出軌,如聊聊天、寫信等,因當事人尚能控制其外在行為,未違反善良風俗,
所以法律並未規範。

配偶花錢嫖妓,還是構成通姦罪。 
通姦罪是在處罰有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相姦人並不限於良家婦女,即使是娼妓,亦不阻卻構成要件的成立。
所以配偶花錢嫖妓將構成通姦。亦即通姦罪之成立與是否花錢無關。
若與未滿十八歲之男女以支付代價之方式發生性關係,則可能接觸兒童與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所定之犯罪。
算不算外遇我是不知道
但法律上算通姦罪成立
每次講到這個,我就想到老婆不給嘟的手搶黨大大。

克林頓不是說過口交不是性行為嗎
我客戶說

遇到好的,還會介紹給朋友!
這年頭,不怕花錢。只怕花錢找罪受。
只要感覺對了,幾千塊ok的啦~~~

上次聽客戶說,他口爆一個小他20歲的美女
那個美女還有迷死人的療癒系笑容

你老婆上次給你迷死人的笑容是何時?
david1598 wrote:
"老公嫖妓算外遇嗎?"
我直覺式回答:不算外遇啦。
我同事心灰意冷想離婚,可是證據有限。

我想你同事要問的不是"外遇",而是離婚構成要件才是!答案是會成立的,但是要有行為證明才行。

通姦罪是在處罰有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相姦人並不限於良家婦女,即使是娼妓,也不阻礙構成通姦罪要件的成立。所以配偶花錢嫖妓也構成通姦罪,如果配偶沒花錢但是仍與其他女人,兩廂情願的上了床,這樣也是成立通姦罪。

jly wrote:
如果老婆都不肯給 ,

那這應該算是正常的休閒活動 ,

不要把病帶回家就好了 !
,...(恕刪)


如果腦公沒腦滿腸肥,也盡心當好爸爸也盡心賺錢養家

老婆也該給,不管喜不喜歡願不願意,為了一個家,為了男人天性,演戲也好就是適當的配合

如果不給,也不尊重

那出去吃剛好而已

吃完男人也乖乖回家,繼續正常生活,這樣有什麼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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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聞上男人外遇怎樣,小三怎樣,我完全不想評論

大家又知道這位男人的家庭是什麼狀況?

女人沒一定對

現在的女人更是沒一定對,因為現在的男人好多了,什麼都要會做
如果愛上某位女優 只買她的作品 天天意淫手淫 連老婆都不屑碰 甚至批評老婆不如人
這種才算外遇吧?

如果只是一時忍不住 就叫了妓女來一砲 之後就謝謝不聯絡 也沒有朝思慕想
回到家還是樣愛家愛老婆愛小孩
那這種算是巧遇吧 ?

樓主的情況要稱外遇 不太合適 但通姦(性器官接合)是有成立的。
如何確定是嫖妓?
那援交是嫖妓嗎,
而多少男女感情是從嫖樂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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