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難產亡,孩子卻是別人的,該怎麼做呢?

這種事要當事人自己評估.
如果他自己對這小孩有怨恨, 那不如快點撇乾淨比較好.
如果真的要收下來養, 那就不要讓小孩知道不是親生的.

要就做到好, 不然就不要做...
做一半對這小孩不公平.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你一定是瘋了 wrote:
昨天跟朋友喝酒抬槓...(恕刪)


1.你朋友太太的事 干岳父母什麼事? 難道未成年?

2.你朋友和他太太結婚一陣子了 婚姻要自己維護 有人太太死後再來秋後算帳的嗎?

3.小孩都養到4歲了 表示這件事早就過了4、5年了 家庭都已經建置完成了 再來反悔?

4.看開些吧~相距在一起就是緣分 小孩更是無辜 何必去破壞現有的家庭呢?

就算再婚 也是以現有的家庭為基礎
真悲慘...

當是做善事認了 但建議還是以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為前題 在法律上改為收養關係

然後跟小孩子說改叫事主叔叔 這樣未來再婚比較不會有多個包袱吧

將來孩子不成材也可以終止收養 免除繼承問題

tomguo wrote:
先去主張無親屬關係...(恕刪)


感覺有蘿莉隱藏在後面???
身為一個兩個孩子的父親
其實不管他是不是你的 你如果愛她 教導他 就算不是你親身的 你為什麼不能把它當作自己小孩看待?!
小孩是無辜的...要怨的是媽媽 不過已經過世了 就看自己怎麼處理, 這個問題沒有對錯 只有自己心裡跟道德那關要怎麼過
那是他老婆先有欺騙的行為,要打官司或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是穩贏的,不是每個人都有寬大的心,可以替別人養孩子,現在可以確定的是,孩子一定是有岳父母的血源,如果閣下的遭遇跟事主相同,你能吞下來,再來說嘴。
dennis10 wrote:
1.你朋友太太的事...(恕刪)
比較想知道媽媽是什麼原因難產死的
媽媽有天生疾病?
有關否認婚姻子女之訴,民法1063條第三項:..「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要打官司要快,超過時效就只好認了.
我會養大小孩,當作這件事不存在,
並當成永遠的秘密。

小孩都四歲了,以我來說,
投注的感情難以想像。

養隻狗都要不離不棄了,何況是小朋友?
當成領養的也就是了。
就死前把錢花光 不留遺產就好
其他日子跟孩子爽爽過
大人開心 小孩也開心...
至少還有後代啊(留不留錢給小朋友 是看大人的意願)
生活只要過得去 是不是自己血統又有何關係...
難不成家裡養的貓狗 也要是自己的血統才養的下去?

就當這個小孩是自己朋友就好
這樣更好 連遺產都不用幫孩子準備了 壓力應該可以減輕不少
不用想太多....

如果你朋友不會再婚
那就好好養吧
會再婚的話 看另一半的意思
如果另一半有懷孕 也很介意這個小孩 那才是真正的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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