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論法的話,當然有保障.

第 1030- 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 1010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1030- 3 條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
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但為
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
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
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簡言之,離婚的一方可以向對方要一半的財產
我的看法和大家有一點點不太一樣喔!
是有很多很多保障的.............
保障妳有.....................做不完的家事及責任
還保障妳有一個............像監牢一樣的家{自由權沒了}
也保障有一個...............比老爸還會管的老爺管妳

會淡,就沒效了,婚前感情就變淡了,這樣還能結婚嗎?結了婚不變成陌生人了?

不建議樓主跟男友結婚,。。。。。。可能的話,砍掉重練一個吧!?
結婚要啥保障!?

我跟老婆結婚一年多, 跟過去比起來不過就是身分證上多個名字而已

還是一樣各自工作各自管理自己的經濟

看樓主的狀況如果沒有一時衝動的話, 要結婚也頗難的啦! (更何況結婚瑣碎事一堆!)
保障??? 妳要什麼保障?
結婚的保障就是....保障你多了一個名符其實的老公, 外加一紙證書
運氣好再多領一張終身飯票
結婚真的不要想太多, 在台灣結婚是很恐怖的,
如果一方不想離, 可以大家搞僵好長一陣子.
法律上設計就不人性, 所以要跳火坑得想清楚.
Freedom........... + 知足常樂 = 笑口常開
結婚唯一的保障就是離婚時可以跟對方要一半的財產吧,不一定是男性給女性喔…

感情需要兩個人共同經營才不會失溫。
我跟未來老公在一起十年了,大概第六年到第八年間,兩個人的關係降到冰點,
但是經過共同努力,現在撐過來了,不認識我們的人會以為我們剛在一起不久,處於熱戀期吧。

我對感情或婚姻的看法是,如果沒有共同經營、互相尊重溝通、互相讓步的覺悟,
就算換了對象,問題並不會改變…

如果真的不想繼續經營這段感情,最好理性結束,不要再浪費彼此的時間。
結婚並不會讓你們的感情回溫。
http://blog.yam.com/nuanua
2008happyday wrote:
情侶相處久了理所當然...(恕刪)

你如果只是想保鮮那我建議你還是別結婚了~
因為男人結婚了會為了家變的樸實多了~
snack01 wrote:
以法論法的話,當然有保障...(恕刪)


從財產角度 snack01 大已經很清楚明列了。

另外從 愛情結晶的角度來說,如果結婚,
你跟對方 蹦出來的小孩才有保障;否則
男方可選擇 不認養,避開應有的責任。
非婚生子女該繼承時,也很可能上新聞。

俗話說 結婚是愛情的墳墓,其實更應該說是 家庭的搖籃,
兩個人一起打拼未來,絕對比一個人努力來的快。

不過現在社會多元化了, 結婚也變成只是一種象徵。
不結婚的大有人在。只是要提醒:其實對女方來說,
女性不結婚反而是比男生吃虧的,這是兩性實質不平等的緣由。
因為女性過一定年紀,就逐漸缺乏本身最有吸引力的生育條件了。



snack01 wrote:
以法論法的話,當然有...(恕刪)


談到法律就很現實

離婚撕破臉的話 ..我想....再怎麼樣也一定會要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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