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男友的女生真的不能碰嗎?

vivian93 wrote:
是阿~~~但是你看一...(恕刪)


你說的那篇文章我看過~
但是那只是其中一種狀況,你知道感情不是說一是一說二是二的嗎??
為什麼離不開身邊那個男人
有可能他是她的"第一次"
不管那男人多爛,陷在浪漫幻想中的人總是捨不得
女人的包容力比你想像的高太多了
就算沒有了愛,眼淚也可以將她留下
除非她遇到了別人

就算她和第三者分手了~那也只表示第三者不適合他
不代表她和前一個男友分手是錯誤的決定

我朋友她換過5個男朋友,每個中間都有重疊到約莫一個禮拜的時間
如今她跟最後一個結婚了~
四年了!寶寶剛出生~
劈腿的人都會有報應???我倒覺得她很理智

vivian93 wrote:
首先~~~請問一下"...(恕刪)

去查一下新聞吧
法官當然不是包青天~就算父母遺棄子女,老了要子女奉養無良父母的還是大有人在
電腦怪怪的,重複發文,我把這篇刪掉

虛偽人生 wrote:
因為你一開始看的方向就錯了。



除非兩者相差過大,不然大部分女生在情感上對於所謂的判斷,其實都只是感覺。


是阿~~~
所以我不是說了~~~
誰來判斷就是個問題呀~~~


虛偽人生 wrote:
對了,為什麼大家不太喜歡拿道德出來講,反而喜歡拿法律,你有想過嗎?



因為白紙黑字寫出來的事情比較有根據,管他到底是不是真理。


我覺得不是這樣~~~
如果今天我們的目的是要判一個人有沒有罪~~~
那沒辦法一定要就法律面來講~~~
因為這牽涉到人權的問題~~~
但是如果我們今天在談的是一件事應不應該做~~~
那法律就不是一個當成主要參考對象的角色~~~
(可以參考,但不是絕對)
因為法律條文必須明確的區分出"有罪"與"無罪"的區別~~~
所以在判定上容易陷入"二分法"~~~
但是誰都知道世界上的事如果都能二分法判對錯的話那就天下太平了~~~
所以這時候道德的觀念會是比較重要的依據~~~
道德是什麼??說穿了~~~就是"普世價值"~~~
也就是"大部分人所認為對的事情"~~~
法律也是依據道德為根本來訂立的~~~
但是限於法律牽涉到的不能有模糊地帶~~~
所以很多道德面的問題法律是無法兼顧的~~~

虛偽人生 wrote:
同是住在台灣上的人,我們要遵守同樣的法律,但是我們所遵行的道德標準可以完全不一樣。


正是因為如此~~~
所以才會有"討論"的必要~~~
不是嗎??
正因為每個人的價值觀都不同~~~
所以才需要討論~~~
如果都像法律那樣~~~
根本不需要討論了~~~
有罪就是有罪~~無罪就是無罪~~~
何來討論的空間??
能討論的大概只剩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到底要判三年還是五年還是七年了~~~
vivian93 wrote:
是阿~~~所以我不是...(恕刪)


順便告訴你一下,邪惡的我和我男朋友介紹男人給一個有男友的女生認識
因為她男人無可就要的迷上直銷
每天出門跟她要錢吃飯~
她覺得不爽可是又聽信那個男人說要"同甘共苦"
搞得自己又要養家又要養這沒長進的男人
累到夜裡自己默默哭泣....

so~我們決定製造個機會給她~看她的造化囉
vivian93 wrote:
正是因為如此~~~
所以才會有"討論"的必要~~~


有沒有必要我是不知道,不過我確信某些議題不論怎麼討論,都是沒有結果的。

政治、宗教都是,而道德觀除了家庭、文化之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引想因素就是宗教信仰。

所以關於道德層面的事情,就我個人來說,不是很喜歡討論的。

JessieC wrote:
為什麼離不開身邊那個男人

有可能他是她的"第一次"


不管如何~~這也是她的決定~~~
無關乎第三者是否出現~~~
如果"第一次"對於女方來說真的重要~~~
那第三者的出現與否又能改變什麼??
而如果第三者能改變這點~~~
那表示所謂的重要根本只是不負責任的說法~~~
"第一次"比男友的好壞更重要~~~
但是第三者的出現與否又比"第一次"重要~~~
那代表第三者的出現與否就比男友的好壞重要了~~~
這樣看出問題點了嗎??


JessieC wrote:
女人的包容力比你想像的高太多了

就算沒有了愛,眼淚也可以將她留下

除非她遇到了別人


所以這在我的眼中就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表現~~~
因為包容所以沒有了愛也可以繼續在一起~~~
但是為什麼遇到了別人就不再包容了呢??
答案大家心知肚明~~~
因為所謂的包容~~~
只是"因為找不到更好的,所以現在先忍耐"~~~
說是包容只不過是美其名罷了~~~
請問這是一個想努力經營彼此關係的人會有的想法嗎???


JessieC wrote:
就算她和第三者分手了~那也只表示第三者不適合他

不代表她和前一個男友分手是錯誤的決定


應該說~~~
不管她和第三者分手還是在一起~~~
都不代表她和前一個男友分手是正確或錯誤的決定~~~
她和前男友分手應該是因為前男友和她之間的問題而導致的結果~~~
與第三者根本就不應該有任何關係~~~

我一直強調的就是~~~
長久的感情不是"找來的"~~~
而是經營來的~~~
很多人卻誤以為長久的感情是找來的~~~
會換對象不是因為下一個比這一個更好~~~
而是因為這一個不好,所以斷乾淨之後再去迎接下一個~~~
就好像工作一樣~~~
並不是你去找一個位高權重的職位~~~
而是你從基層做起~~慢慢的往高處爬~~~
也許在往上爬的過程你發現這個工作不適合你~~~
那你辭掉這個工作再去找下一個工作~~~
別的公司要挖角你也是因為你在原來的公司表現的很好別的公司才要挖角你~~~
哪有可能你在現在的公司裡愛做不做表現平平~~~
然後另外一家公司就會幫你保留個高階主管的位置讓你作~~~
就算你能力真的很強~~~
那家公司也會考慮到能不能"服眾"的問題~~~
不是嗎~~~

vivian93 wrote:






自己估狗...(恕刪)

1、一萬塊可以買劍橋大學的文憑,我相信是假文憑,妳拿來跟真材實料的牛頓比?

2、誰比較好?當然是被追的那個人說得算?不然上帝嗎?
我既然都說是競爭了,那當然是雙方的競爭,各自表現好的一面,然後有輸有贏。女友被別人追得時候,你當然要表現得比追她的那個人更好?不然呢?"嚴厲譴責"??

3、是,法律是以大多數人的"利益"去定的,難道道德不是嗎?要求老婆是"處女"這種古老的道德觀念,也是基於"利益",這利益我想到的有兩種,1、單純男人爽2、古代醫學不發達,可以藉此防止性病流傳。
所以,第三者就是不道德的,因為當"大家一起譴責第三者並認為那樣很缺德",我們自己就能享受不被第三者干擾的"利益"。聽起來不錯,但這跟壟斷有什麼不一樣??(反正老子點頭說分手前,通通都別想離開)

4、你說法律不要求子女應該要孝順父母,這點你是錯的

依民法,子女要孝順父母:
第 1114 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不孝順,"可能"構成遺棄罪: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指的法令就是民法第1114條,而且還加重哦,難道這不是落實道德?
第 295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不孝順,真的可能拿不到半毛遺產,排除特留分,這叫做"繼承權喪失"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相信以上五款都是不孝順的,應該每個人都認同。今天你遺棄老媽媽,老媽媽也不想把遺產給妳了,妳真的是半毛都要不到。

好了,請問今天我不要我男友了,不要我女友了,我會如何??(在問一次,為什麼身分證有配偶欄沒有情侶攔?)


a771135198 wrote:
1、一萬塊可以買的到劍橋大學的文憑,那肯定是假的,不然貴族學校也"太不貴族了",怎麼可以拿假文憑跟拿真文憑的牛頓比?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有些地方不承認他們的文憑了~~~
因為有錢就能買的到的東西~~~我怎麼知道你是真材實料還是花錢買來的??


a771135198 wrote:
2、你知道不孝會喪失繼承權嗎?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不孝是會喪失繼承權的,我相信以上五款都是不孝。


你又搞錯了~~~
你說上述五種是不孝我不反對~~~
但是你要說不孝只有上述五種我想沒有人能同意~~~
法律只有規定你"作了這些行為"你就喪失繼承權~~~
但是可沒有告訴你"不孝"就是"作了這些行為"~~~
更不可能告訴你"不孝"就會喪失繼承權~~~
你弄懂了沒??
什麼叫不孝???
不說別的~~~
不孝有三,無後為大~~聽過嗎??
請問如果你沒有附上傳宗接代的責任~~~
法律上有辦法因此判你喪失繼承權嗎???
在法律上~~~
上述的行為就算不是對父母作的~~~
也是違法的行為~~~
如果你所謂的孝順父母只是不對父母做上述的行為~~~
那我為你的父母感到難過~~~


a771135198 wrote: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哇勒~~~
我都已經幫你把重點標出來了~~~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這六個字看到了嗎???
這六個字是前提~~~
前提成立了~~後面才有成立的可能~~~
這樣了解了嗎??
自己估狗一下"結婚後不與父母同住,是否構成遺棄罪?"裡面有說明~~~
是否構成遺棄罪~~~
前提是父母無法自行料理生活"且"沒有其他人照顧"的情況下~~~
子女遺棄父母才構成遺棄罪~~~
還有問題嗎??

否則的話那些移民國外的子女通通犯了遺棄罪了~~~


a771135198 wrote:
5、對,法律保護的是大多數人的利益,那麼道德不是嗎??妳今天禁止婚前公平競爭,死抱著女友然後對其他蒼蠅大喊"她是我的,通通不准搶,要搶也要老子跟他分手之後",你服膺的"道德"不是什麼"他對妳或你對他的責任感"而是一種"我不去搶你,希望你也別來搶我"的"利益"。


什麼叫公平競爭可能你的認知與我有很大的出入~~~
如果今天女方是單身~~~
我追她,你追她,他追她~~~
你我他的任務都是"追求"~~而她的任務是"選擇"~~
ok~~那你我他三個叫公平競爭~~~
如果今天我已經追到她了~~~
那麼我跟她現在的任務就是維持這份感情~~~
那其他人還要來追她~~哪算什麼公平競爭??
在我跟她的眼裡這就叫"破壞我們感情的絆腳石"~~~
對付絆腳石哪有公平可言??
拿起來丟一邊去就對了!!!還公平???
不是她拿起來丟一邊就是我拿起來丟一邊~~~
沒有其他處理方式!!!

如果照你這樣說~~~
男女朋友根本不需要承諾~~~
反正大家的任務全部都是追來追去的~~~
那憑什麼你有跟女生上床的權力我沒有??
還是說你也不反對別人跟你的女友擁有親密關係??
只要你女友答應的話??是嗎???
因為公平呀~~你的所謂公平不就是這種齊頭式的公平嗎??
你享有的我一樣要享有~~不論條件~~是嗎??
如果是的話~~
那很抱歉~~我們似乎沒有繼續討論下去的意義了~~~
因為觀念實在落差太大了~~~


a771135198 wrote:
6、哪個人好是有選擇權的人決定的:第三者加入,不代表第三者總是得利,而是第三者跟原配兩者去攻防,互相表現最好的一面,然後讓女生選一個。當然啦,第三者都已經來競爭了,元配還不表現好一點,那輸了誰活該?


你把另一半當成什麼??
你和第三者去攻防~~贏的就獲得另一半??
你以為是動物在求偶嗎??
還讓女生選一個勒~~~
當你今天是單身,面對眾多追求者時~~~
你有選擇權我沒話說~~~
但是今天你的身分已經不是單身了~~~
還想要選擇權???
別傻了你~~~
因為你已經選擇了現在這份關係了~~~
想後悔??沒問題~~先把現在這份關係處理ok再說~~~
否則你的另一半憑什麼跟你在這瞎耗??
vivian93 wrote:
否則你的另一半憑什麼跟你在這瞎耗??


憑他沒有比第三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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