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這個(異)題包含了太多的問題! 道德 社會壓力 家庭壓力 自然法則
萬物自有法則 就如同 白天黑夜 陰陽二極之分
以道德上這個問題根本就是不可能同意的
以社會壓力來說 先進國家這個問題也是爭議非常
以家庭壓力 因為父母對同性戀者是存在的親情的愛 愛自然就可能包容 但也有由愛生恨的
以自然法則來說這根本就是生物學上的突變 根本是違反自然法則的
以人權角度下 同性戀婚姻 只有在人權底下才有發揮的空間 於是乎 同性戀者一直在爭取
但離題一下
請問為什麼同性戀者身上帶有性病的比例是非常之高 是因為圈子太小 然後不檢點的人造成的嗎
導致男同志有五成以上都有得病過@@ 我不是污名化男同 只是太多不檢點的人造成你們的生活空間更小了
誠心建議 愛人同志們 帶著伴侶去檢查一下 要愛別人之前也必需要保護自已
綸擬辟市 wrote:
要求修法的理由只能是...(恕刪)
負面也可以呀
原理是一樣的 一條一條針對起來會比較清楚
修法理由:限制同性婚姻,違反國際人權公約,涉及歧視同志人權,應加以刪除.
會議結論: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內涵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對待。婚姻制度亙古有之,考量婚姻功能、歷史目的、生殖繁衍下一代的能力,雖異性戀伴侶亦有不孕或不欲生育子女等情,但其中比例甚微且客觀上亦難以預先審查,不若同性伴侶客觀上即可明辨其生育能力。因此,賦予「所有」異性戀伴侶結婚權,而限制同性伴侶的結婚權,係符合正當政府目的而構成合理限制。原案指摘違反國際人權公約顯無可採.
其實民法1123就是所謂"多元家庭"的法源
甚至不用修法
只要透過公證合約把成員身分與相互間的權利義務規範清楚就好了
功能上就雷同於前面有人提到的civil union
歐盟很多國家也採這種模式
不是很理解為什捨近求遠
非要"結婚"這塊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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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1.在個人的分類理,積極要求人權跟爭取男女平權一樣都屬於正面表列
2.人權宣言只是一個基本概念,不可能規定的太詳細,過度引申會很辛苦,例如,你可能得幫近親結婚一起辯護
3.如果要以這種方式以法論法的話,嚴格講起來,台灣並沒有"禁止"同志婚,所以也沒有否定同志結婚的權利,台灣的法律只是單純的"沒規定""不承認"而已,所以大法官才一直有藉口不釋憲,把問題丟回立法院
swabber wrote:
同樣在這個宣言有一段文字:
Whereas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have in the Charter reaffirmed their faith in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in the dignity and worth of the human person and in the equal rights of men and women and have determined to promote social progress and better standards of life in larger freedom,
men and women 指男女平權,不是指男男平權或女女平權。
以你們的解法,全世界大部分都違反這個人權宣言?
其實目前有些國家可以一男多女,所以16條當然適用複數表示出現阿。
不然照你們單從單複數來看會有很多狀況產生包括:
1.1男1女
2.多男
3.多女
4.1男多女
5.1女多男
厲害厲害,男女平權能被你這樣曲解。男女平權是指不論性別,人的權利一樣(同樣有受教育的權利,有選自己結婚對象的權利,有享受自由的權利),和該不該只是男跟女結婚無關。照你這種曲解法,只有男女同班接受教育是人權,男女分班分校是男男接受教育或女女接受教育所以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