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毛小熊掌 wrote:
然後咧
這些白癡的法律知識
你知我知..連獨眼龍都知道
今天重點在於你認為應該要收聘金
我認為收聘金沒必要
我認為收不收聘金跟他有沒有犯罪是兩碼子事
你認為可以混為一談
你認為收了錢..女方就不跟警察說..男方就不會被抓去關
台灣的法律就是被你這種人搞死的
以為用錢就可以解決一切?或是掩飾一切?
那國家還需要法律嗎?
非告訴乃論的罪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如果大家都可以私了..那還需要這條嗎?
別在那叫大家違法了好嗎..
你哪隻眼看到我唆使人去犯法 ? 左眼 ? 右眼 ? 還是你沒眼 ?
要是我有這種想法 , 也不會支持女方媽媽了啦 , 幹嘛娶 ?
不是更省事嗎 ? 講不贏人就亂拗 , 見笑轉生氣就是你這種人才啦 .
孩子都生了 , 能結親家總比對簿公堂來的好 , 難道女方媽媽還要讓自己女兒被吃乾抺淨後 ,
雙手免費奉上嗎 ? 假設有一天 , 你自己的女兒未成年就被搞大肚子時 , 要記得雙手奉上喔 ~

第 229-1 條
(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兩造結婚的話 , 就變成告訴乃論 , 不要說你不懂差別在哪 ?
毛毛小熊掌 wrote:
然後咧
這些白癡的法律知識
你知我知..連獨眼龍都知道
今天重點在於你認為應該要收聘金
我認為收聘金沒必要
我認為收不收聘金跟他有沒有犯罪是兩碼子事
你認為可以混為一談
你認為收了錢..女方就不跟警察說..男方就不會被抓去關
台灣的法律就是被你這種人搞死的
以為用錢就可以解決一切?或是掩飾一切?
那國家還需要法律嗎?
非告訴乃論的罪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如果大家都可以私了..那還需要這條嗎?
別在那叫大家違法了好嗎..
用字遣詞可以婉轉一點好嗎?
不完美天使 wrote:
你哪隻眼看到我唆使人去犯法 ? 左眼 ? 右眼 ? 還是你沒眼 ?
要是我有這種想法 , 也不會支持女方媽媽了啦 , 幹嘛娶 ?
不是更省事嗎 ? 講不贏人就亂拗 , 見笑轉生氣就是你這種人才啦 .
孩子都生了 , 能結親家總比對簿公堂來的好 , 難道女方媽媽還要讓自己女兒被吃乾抺淨後 ,
雙手免費奉上嗎 ? 假設有一天 , 你自己的女兒未成年就被搞大肚子時 , 要記得雙手奉上喔 ~
歪樓了冷靜一些好嗎?拿了六法全書就可以當律師啦?
法官會怎麼判不是鄉民們講一講就變你所想的走向
文中女生是給阿姨帶大,和家裡關係沒有這麼好
父母自己都不能經濟獨立了,又不撫養親生女兒
說真的,出來要什麼錢,要到的錢會給妹妹嗎?
吃乾抺淨......她現在似乎是住男方家裡吶.....
當事情發生的時候,做最壞的打算,盡最大的努力
所謂勸合不勸離,小倆口以後會怎樣沒人知道
雙方家庭是不是應該整合資源去照顧小朋友?
怎麼可以說一下子讓事情鬧到完全不可收拾
別人的孩子死不完嗎?還是各位覺得最近社會新聞太少應該再上一條
無論女方要不要提告,這是女方的選擇
讓它爆,男生去坐牢,然後來爭小朋友監護權
鬧到左鄰右舍知道你家女兒和別人生孩子
我想小女生的下場只會更慘,搞不好書都不用念了
還是說男方擔起小朋友的養育費和女生的生活費
等到女生畢業後有了工作,給男生時間去籌錢辦一場正式
唉......害怕結婚,是不是表示沒有承擔的勇氣.....
上一代不也這樣過來的嗎......錢、錢、錢
錢有比一個家族更重要嗎?整天掛念著錢就會賺大錢嗎?
01網友果然都是年薪上百萬......明天還要上班吶.....
不完美天使 wrote:
你哪隻眼看到我唆使人...(恕刪)
基本上.... 事務所一天到晚也是這種案子
以下純討論訴訟技巧,道德方面就自在人心。
滿16歲就不用怕因做愛而衍伸的法律問題

有些家長亂告一通,
什麼強暴都講出來,反而最後自己吃官司。
(其實這也是可以注意的,只要帶著女生回去的時候順便去有攝影機的公共場合吃個東西,被第三方攝影機拍到你們有說有笑的影像,就可以在法庭上證明雙方應為你情我願)
滿16就有性自主權,年齡要注意。
有點經驗的都是選擇告 和誘罪(為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
這一點比較好成立,
實務上是晚上10點~12點以後還沒送回家,就很有可能成立此罪。
所以若真要帶出門,
請在10~12點之前送回她家~ 別過夜
這樣就沒有法律問題了 ~
當然啦!
還是找滿20的就不用擔心這個擔心那個~ 比較安全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