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劉兄一點建議,您既然已經發了調職令,做都做了,就不能心軟了。
更何況是「由老總傳真至日本總部.總裁特令回傳 」。
這已經是總裁下令,
不是劉兄一個人的決定了,
若再心慈手軟,出爾反爾,您要讓支持您的老總與總裁如何經營公司?
如何相信您以後提的建議?(您提議,他支持您,您事後變卦?說難聽點,這不也可認為是背離了上級的信任?)
現在經變成總公司命令如何貫徹於台灣分公司的問題了。
如果這位B副總不能配合,請他想清楚這是總裁命令,他可以有個人意見,但是如果命令不能達成,請他另尋坦途。(在日系公司裡面就小弟瞭解,主帥命令是絕對的,下令了,就只有拼命完成這一途,個人沒在日商公司作過,不過一些父執輩是日本教育的經營者,我看到的是這樣。)
當然既然是業務(沒有對版上其他業務朋友不敬的意思),掌握往來客戶名單甚至客源,有沒有運用公家資源遂其個人目的的可能?小弟覺得不可掉以輕心,最好跟老總商量最壞的情形,B的接班人選,以及如何防止損害擴大,真有必要,可能連美商那套開完會保全就請他離開公司,私人物品會派專人整理後打包寄到他家這種方式都得先想好。
當初在學校當助教時,也有同仁質疑我懲處過嚴,下手過重,打擊面太過浮濫,是不是藉由懲罰學生來樹立自己威信?我跟她說我由學生那裡聽來的一句話:「學長,為甚麼那些觸犯校規的每次都理直氣壯,作弊考的好,還來笑我們是笨蛋,考試不作弊明年變學弟?我們這些奉公守法,乖乖唸書,配合系辦的同學反而被人取笑?然後那些傢伙觸犯校規去求爺爺告奶奶,就會有老師出來幫他們求情?那是不是要逼我們也不把學校規定當一回事?公平在哪裡?」
劉兄,您現在做的,全公司都在看,您能建立個公正透明的制度,才是為了公司好,也為了那些努力認真默默做事的同仁好。
一點個人意見,希望能供您參考。
白丁敬啟
PS:
1.這個婆婆的事,因為劉兄目前大局未定,還有再興波瀾的可能,實在不建議劉兄或是熱心的朋友把他PO到蘋果或是慈濟那邊,劉兄有關內部紀錄的部分也建議先修掉(反正大家有看過的都知道),因為不能確定B副總那派會不會有人看到這個討論串,為免授人以柄,現在還是小心為上吧。
2.看這一篇文給劉兄的閃光彈閃了好幾次,快瞎了!哈!
白丁 wrote:
PS:這個婆婆的事,因為劉兄目前大局未定,還有再興波瀾的可能,實在不建議劉兄或是熱心的朋友把他PO到蘋果或是慈濟那邊,劉兄有關內部紀錄的部分也建議先修掉(反正大家有看過的都知道),因為不能確定B副總那派會不會有人看到這個討論串,為免授人以柄,現在還是小心為上吧。
請大家不要PO到蘋果或是慈濟那邊,不是小弟自己怕出事...而是阿婆
放心吧B派不會有人....
ian13 wrote:mdboy wrote:
這次如果沒讓對方垮怎麼辦 以和為貴吧
劉胖重點在這邊...
如果可以我只想做好人事及工安的工作.....越把腳抬高想逃出...另一腳卻陷更深
說我嘴炮~~也可以!!怕沒你打得兇.....
令人驚訝的是,送貨的人竟然是個老態龍鐘的阿伯(我看大概有七十歲了)
看到瘦小的阿伯開著台小貨車把一大箱月餅搬進來嚇了一跳,趕快跑去幫忙搬
搬完三大箱月餅之後問阿伯『哪A摸厚笑連給來送』(怎麼沒叫年輕人來送)
阿伯說『笑連A攏麥這『輕可』A啦』(年輕人都要做輕鬆的)
聽到之後只能說一整個無言啊~~
mdboy wrote:
劉胖大
公司的存在是為了什麼
營利是吧
希望貴公司員工趕緊恢復替公司賺錢
而不是內鬥
貴公司的情形許多公司都有
派系啦空降啦 永遠鬥不完
這次如果沒讓對方垮怎麼辦 以和為貴吧
希望小弟另類思考給您點啟示
講實在的,這幾個人實在看不出哪裡能為公司賺到錢
賺不到錢事小,賠錢也事小,萬一賠上公司形象那可是錢買不回來的
勞基法是用來保護勞工不受企業不合理規定壓榨(這麼解釋應該沒錯吧)
不是讓勞工用勞基法來威脅雇主的
敝公司有許多的靠勞力工作的勞工,少不了有幾個愛喝酒的
有一次就當場被我們總經理抓到上班時間喝酒(高梁還配小菜)
幾個相關人士依公司規定當場開除
如果這些人不開除的話,哪天又躲起來喝,喝醉了導致公司人員的性命財產損失的話
那該由誰負責?
每家公司都有每家公司的規定,勞基法應在不違反勞工基本權益的前提下尊重公司相關規定
否則365行什麼都有,每一種都要照著勞基法死板的規定來玩的話,很多產業會無法生存下去
勞基法規定公司不得無故開除員工,是基於保障勞工的權益
但是您有沒有想過,勞工的權益來自哪裡?
應該是勞工先盡其義務才能亨受權益,且此事因無先例,故該員工在此事件中未受開除處份
在此事件後以公告方式宣達公司規定,爾後抵觸相關規定者一律開除並無不合理之處
講白一點
如果員工耍白爛還不能開除他的話,那勞基法就可以拿去擦屁股了
bao wrote:
勞基法是用來保護勞工不受企業不合理規定壓榨(這麼解釋應該沒錯吧)...沒錯,法規的立法精神就是要保護對的事...
不是讓勞工用勞基法來威脅雇主的
...(恕刪)
請參閱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N0030001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劉大加油...
PS:以上,真要依法處理...嗯...證據...是一定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