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gerdon wrote:
同志領養的孩子你覺得不會被歧視?

我覺得會被你歧視,但是任何人都有可能會被歧視,所以不是理由

tigerdon wrote:
你會讓你孩子跟同性戀家庭領養的孩子交往嗎

會,因為我不歧視同性戀

tigerdon wrote:
就好像我始終認為 要生孩子就要100%確定有讓他幸福的環境 不然乾脆不生

世界上沒有任何可以100%確定的事 所以根據你這個邏輯
你始終認為沒有任何人可以生小孩嗎

tigerdon wrote:
這就是我反對理由 請專心看完別人意見再回覆好嗎 不要斷章取義 投機取巧

有啊 我有看出你反對的理由完全是偽善
異性戀也沒有「100%確定」能讓生或認養的小孩有幸福的環境
你何時提案立法禁止了?

Irene1058 wrote:
有多少人因為懷孕而匆匆結婚的, 不能否認這是大部分現象吧,


應該說是少部分吧,
大多數人結婚的原因並不是因為已經懷孕吧。


Irene1058 wrote:
沒結婚的, 照樣懷孕生子, 真的少之又少,


不能因為"少之又少"就合理的認為"他們的權益可以被犧牲"。
要是真得如此,
帝寶的住戶全台灣就那幾十個人頂多幾百個人,
算不算是"少之又少再更少"?
請問法律需不需要保障他們合法擁有地寶的權利?



Irene1058 wrote:
至於那些無法生子的, 也是少數例子(說了, 討論事情以通例為原則 ,否則永遠沒完沒了),


但是"選擇不生的"可不能算是"少數特例"吧?
如果照你所說的,婚姻的意義是為了傳宗接代,
這些人結婚的目的是甚麼?


Irene1058 wrote:
再說就算這些少數族群 ,在結婚之初 ,可也是一男一女去登記的哩.


這並不影響我們在爭的修法案呀。
法律保障了"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
並不表示"就不能保障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的婚姻關係"呀。
就像法律保障了總統的人權,
並不影響法律是否保障其他人的人權。


Irene1058 wrote:
卻硬要改變多數人的婚姻價值


所以我說了婚姻價值本來就不是你前面說的那一個。
現在支持同性結婚的可是多數人喔。
你確定你前面說的婚姻價值是多數人的婚姻價值嗎?


Irene1058 wrote:
已經有立委提出"同性伴侶法"了, 同志所有的權利義務都在其中,


我們要爭的不是這個,
不是要"另外給我們其他的權利義務",
因為這樣還是"不公平"。
我們要爭的是"公平"。
We don't want more, we don't want less, we want EXACTLY THE SAME!
就算"同性伴侶法"現在規定的權利義務"完全和婚姻關係"一樣,
但是未來如果要針對內容作修改時,還是有很大的機會造成兩邊的差異。

Irene1058 wrote:
像民進黨立委鄭麗君已提出重要證件上將「夫妻」改為「配偶」、「父母」改為「雙親」,


這會有甚麼問題嗎?
前面就有人說過,
身分證上的稱謂跟實際上的稱謂沒有必然的關係,
身分證上的稱謂是父,
請問你平常在家裡怎麼叫你的爸爸?
是叫他"父"?還是叫"爸爸"、"爸鼻"、"爹"、"爹地"?
有影響嗎?

Irene1058 wrote:
又例如 明明同志就是愛滋的高危險群,每年佔台灣愛滋通報人口的百分之69(請去疾管局查),


這點我前面有解釋過了,
何況就算同志真的是愛滋的高危險群,
也不表是他們的權利義務不需要被保障。
癌症每年都是十大死因之首,醫療的花費也是,
那我們要不要立法規定得癌症的人不準利用健保身分就醫?


Irene1058 wrote:
例如 同性戀題材公然列入國小教材, 因為同性婚姻都入法了嘛 ,誰反對就是違法.


同性戀題材不是早就已經是學校健康教育在教的東西嗎?
我十幾年前念國中時就在教了,
那時候根本沒有甚麼修法案吧?


Irene1058 wrote:
總之 法律的通過代表對一個觀念的鼓勵


你確定嗎?
法律從來都只是"消極的禁止",而非"積極的鼓勵"。
法律是"禁止你殺人",而不是"鼓勵你不殺人"。
抽菸並不違法,表示法律鼓勵你抽菸嗎?但是不抽菸也不違法呀!那到底法律鼓勵我們甚麼?

vivian93 wrote:
如果結婚後跟結婚前一樣,那幹嘛結婚?


V大還沒結婚對吧...
你上面那句不是一個好的結婚動機...

vivian93 wrote:
詐騙之所以違法,
是因為牽扯到"不當的利益轉移",
何謂不當?就是以詐術讓別人把不屬於你的東西給你。


“不當”跟”詐術“的認定是以社會觀感(或是法官法院)做判定對吧
否則房仲投資客/直銷不就被抓一整片了?


里可茞wrote:
terry50195先提出近親性交無違法性並論其合法保障的人權
而我的想法如你所應該為憲法保障之自由人權
但其自由人權不該擴大為與近親性交之自由具有合法的保障

詐騙來自於憲法保障的財產權不受非法侵害
其他應該歸類為自由權,
憲法保障之自由權應當解釋為,憲法保障自由權不受非法侵害其"自由"
並非是憲法保障自由行為後的結果
戀愛自由跟婚姻自由,被保障的是自由意志,不是保障你戀愛快樂,婚姻幸福的
不是XX權就代表這是人權,那所有權是不是也要叫做人權


這部分請點回226樓
我直接引用terry50195大的回應
引用開始
贊成近親性交與反對近親性交的論述都各有盲點,主因是學術上對於近親性交並沒有能做到很大範圍的研究。20世紀上期,認為近親性交的發生是來自於文明的壓抑所造成的觀點較佔上風;20世紀下期後,人類學與遺傳學的發展很快,認為近親性交是人類本能的一部分佔了上風。

同性戀者不久前也是類似情況

我說完了,你怎看
引用結束

我覺得同志性向是天生的,我現在知道近親性交也是天生的
就這部分的人權,不考慮繁衍出有問題的後代
請問您怎麼看?

我們都無法接受近親性交,如同我們十年二十年前無法接受同性戀一樣
都受到”文明的壓抑所造成的觀點“對吧?
semaphore wrote:
我覺得會被你歧視,但...(恕刪)

s大硬凹現場

t:同志領養的孩子你覺得不會被歧視?

S:我覺得會被你歧視,但是任何人都有可能會被歧視,所以不是理由


tigerdon wrote:
你會讓你孩子跟同性戀家庭領養的孩子交往嗎

S:會,因為我不歧視同性戀


tigerdon wrote:
就好像我始終認為 要生孩子就要100%確定有讓他幸福的環境 不然乾脆不生


s:世界上沒有任何可以100%確定的事 所以根據你這個邏輯
你始終認為沒有任何人可以生小孩嗎


tigerdon wrote:
這就是我反對理由 請專心看完別人意見再回覆好嗎 不要斷章取義 投機取巧

S:有啊 我有看出你反對的理由完全是偽善
異性戀也沒有「100%確定」能讓生或認養的小孩有幸福的環境
你何時提案立法禁止了?



我跟你說 這法案我同意部分是同志結婚 其他什麼領養再說吧 大部分人如果知道自己孩子交往對象是同志領養 多少有點在意 孩子那麼小 他能之道自己想要什麼嗎... 朋友 耐心一點 我知道你們急 但這法案有些問題和爭議 等修改完備再讓它過不是更好???? 有時反對不是人與族群的問題 是制度面有問題 需要全民把關
semaphore wrote:
我覺得會被你歧視,但...(恕刪)

tigerdon wrote:
你會讓你孩子跟同性戀家庭領養的孩子交往嗎


我還真的看不出來有何不可...
我自己都在跟同性戀交朋友了。
我為甚麼要反對我的孩子跟同性戀家庭領養的孩子交往?


tigerdon wrote:
我始終認為 要生孩子就要100%確定有讓他幸福的環境 不然乾脆不生


哪個人生孩子的目的是讓自己的孩子受苦的?
就算真的有,也不表示要因此剝奪生孩子的權利吧。
哪個同性戀領養孩子的目的是想讓這個孩子被歧視的?
不能因為這樣而剝奪同性戀領養的權利吧!
為甚麼要因為"別人的問題"而來剝奪"我的權利"?
因為你可能歧視我的孩子,所以我不能領養孩子?
那如果有人歧視我的話我是不是需要去自殺?
這甚麼道理?因為 A 歧視 B,所以 B 不能XXX?
那如果我歧視帝寶的住戶,是不是代表他們不能住帝寶?


tigerdon wrote:
大部分人如果知道自己孩子交往對象是同志領養 多少有點在意

不要因為你自己歧視
就硬說成「大部分人」都跟你同一層次
這種話根本沒有根據

tigerdon wrote:
孩子那麼小 他能之道自己想要什麼嗎.

我又沒說要強迫他跟同性戀家庭的小孩來往,你這在鬼扯什麽
火星上的alumi wrote:我有一個可愛1歲10個月女兒,跟一個7歲小二的兒子!!

說實在話,如果原本甚麼都不懂的父母,
看到反同志結婚者的這些論述,
大概都豁然開朗了,
其實真的一點影響都沒有!!!

人生在世,會發生的意外這麼多,
何苦要再生一個"可能應該好像會發生的被侵害"來嚇自己跟小孩!!

把該還給人家的權益還人家吧!!
同志婚姻合法化,
我還是愛我的小孩和家人,還是愛我的朋友們,
我小孩還是叫我爸逼,叫我老婆媽咪!!

如果小孩成年後確定自己是同性戀,
我還是一樣愛他們啊,
為什麼同性戀,就不是自己的子女了,我不懂這邏輯??

V大等人很了不起,願意花這麼多時間給大家清楚易懂,有條理的說明,
反觀反對者,唉!!還好其他的民生議題,你們沒加入論述!!



火星上的alumi wrote:
人生在世,會發生的意外這麼多


如果有天您與夫人發生了意外
請問您是否會將您的兒女交由同志領養
麻煩周遭的親人也順便問一圈

我先說我的

我不會

但是您知道這是綁在一起的嗎?
您知道這邊有很多反對者雖說支持同志成家,但就礙著一個領養權死活不肯大聲支持嗎?

我先預設立場你跟我說如果有天您與夫人發生意外
您能接受兒女交由同志領養

那您是否又有想過周遭親人對您子女的看法?


等了好久終於等到了也是父母的鄉民
一併私訊給您把您拉回來勿怪
我都說了 法案的問題 很明顯不夠嚴謹 配套有沒有給我們看到 推廣在哪 你們要洗腦不是對我洗腦 是要監督立法案的人把法案修改至少不要讓人擔心 擔心什麼? 信不信領養就是問題 你不夠嚴謹想不夠周延 以後問題大家一起擔 多想一想吧 放心 法案只要有心一定可以過 但不是現在
vivian93 wrote:
我們要爭的不是這個,
不是要"另外給我們其他的權利義務",
因為這樣還是"不公平"。
我們要爭的是"公平"。
We don't want more, we don't want less, we want EXACTLY THE SAME!
就算"同性伴侶法"現在規定的權利義務"完全和婚姻關係"一樣,
但是未來如果要針對內容作修改時,還是有很大的機會造成兩邊的差異。


那我們就給你

同志伴侶法(EXACTLY THE SAME)!

我歡迎造成兩邊的差異
這樣也不妨礙同志文化的發展

最好由同志團體委派代表修訂
以防異性戀在不了解同性戀的情況下,阻礙這種文化的發展

補充一下
這樣還可以擴大支持全華人社會的同志朋友
透過伴侶成家移民的方式來台灣拿回他們的基本人權
可以吸引優秀人才
可以解決社會領扶養問題
可以促進消費與經濟發展
還能為房地產泡沫化解套

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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