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ychokiller wrote:
你的意思是說大部份台...(恕刪)

我沒說歧視 是你依直覺得被歧視 其實歧視也會 但比較少 我說的是會在意 我敢說大部分人會在意 你敢說大部分人不再意嗎 好好理一理你頭緒吧
vivian93 wrote:
我們要爭的不是這個,
不是要"另外給我們其他的權利義務",
因為這樣還是"不公平"。
我們要爭的是"公平"。


大大用"我們", 那麼大大承認了自己是......

難怪 ,感覺上 Vivian(薇薇安),不就應該是女生的名字,

不過, 還是佩服, 起碼大大誠實.


vivian93 wrote:
現在支持同性結婚的可是多數人喔。



你要不要看一下, 最新的民調 ,已經五五波了(11/30大遊行之後的民調),

時間越久, 知道這案子的人越多, 反對的人只會越多而已.

vivian93 wrote:
是叫他"父"?還是叫"爸爸"、"爸鼻"、"爹"、"爹地"?
有影響嗎?


兩個爸爸兩個媽媽 ,父母欄改雙親欄, 看似小小的改動, 時間久了自然產生質變.

更何況一個男的媳婦 ,女的女婿 ,叫長輩情何以堪.


vivian93 wrote:
何況就算同志真的是愛滋的高危險群,
也不表是他們的權利義務不需要被保障。


政府每年耗費二十億新台幣, 只為了治療同志的愛滋,
一次剛蕉得愛滋的機率是一次異性性行為的二十倍,
在沒盡到身為國民應盡的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義務之前,
卻一直吵著要婚姻權 ,是否本末倒置?
還有不要硬凹, 癌症是沒得選,
同志卻是, 要怎麼說呢(不敢講得太白, 怕被說歧視),
請看一下 ,同志遊行時的標語, 就知道縱慾為何是同志的宿命,
(兩個爸爸剛剛好;誰說女女不做愛,手指因道分不開;被差很爽很偉大).

Charlie881052 wrote:
同志家庭跟好人家沒有...(恕刪)


能養他們,愛他們,善待他們的,就是好人家!!
都已經父母雙亡了!!快點有人照料下一餐比較要緊!!

同性戀跟異性戀不都一樣是人!!
都一樣有能力做好養育的工作!!
重點是"愛"啊!!

沒有愛,不管是同性異性戀,都不會是好人家!!
有愛,不管是同性異性戀,都是好人家!!

當父母的,不會好高騖遠想這麼多啦!!
你想的是你的烏托邦,
父母想的永遠是小孩有沒有餓著凍著!!

以前戰亂的時代,孤兒只要有個人願意帶著一個拖油瓶,
就有機會可以順利長大成人,
一樣的道理,如果我全家在蘇花公路翻車,父母歿,
哪怕是一隻猴子撿走他們兄妹,我也希望這猴子能養他們,愛他們,善待他們!!

話說回來,人都死了,也只能說兒孫自有兒孫福,
政府有政府的領養審核條件,
都有一定的經濟條件,
領養後也會做追蹤,
同志當然也要依相同條件領養!!
那我還要擔心甚麼??

火星上的alumi wrote:
能養他們,愛他們,善...(恕刪)

說的好 會比較放心啦 但我還是堅決希望他可以給異性戀家庭養 因為不可諱言的 世界上大多人還是異性戀 對吧???
Charlie881052 wrote:
這部分請點回226樓
我直接引用terry50195大的回應
引用開始
贊成近親性交與反對近親性交的論述都各有盲點,主因是學術上對於近親性交並沒有能做到很大範圍的研究。20世紀上期,認為近親性交的發生是來自於文明的壓抑所造成的觀點較佔上風;20世紀下期後,人類學與遺傳學的發展很快,認為近親性交是人類本能的一部分佔了上風。

同性戀者不久前也是類似情況

我說完了,你怎看
引用結束

我覺得同志性向是天生的,我現在知道近親性交也是天生的
就這部分的人權,不考慮繁衍出有問題的後代
請問您怎麼看?

我們都無法接受近親性交,如同我們十年二十年前無法接受同性戀一樣
都受到”文明的壓抑所造成的觀點“對吧?


這部分我好像回應過了

憲法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釋字第 554 號:(性行為自由)
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

想要讓近親婚姻合法,那就舉證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我再說,又要歪樓


Charlie881052 wrote:

我不反對同志領養,但我反對同志領養我的孩子

這法案有可能會套用到我小孩身上,我的小孩我生我教我養
這點可能會套用到我小孩的部分,就跟我有關

版上如有其他父母,也懇請不吝發表意見並給予指教


因為你的孩子還有父母,那些待領養的孩子已經沒有父母了
反駁同志領養的其中一個聲音:被領養的孩子沒有選擇的權利嗎??
我想說的是
1被領養的孩子如果有選擇的權利,他們一定選擇由血緣父母照顧
但是他們的選擇有被尊重過嗎??
2.我們有給予任何一個孩子選擇父母的權利嗎??
實際上,孩子根本就沒有權利選擇父母,需要領養的孩子們的親權則是由兒福機構代管
領養成立仍需要這些機構以及法院認可
而台灣少子化的問題一直都在檯面上,有生育能力的人極少會去收養孩童
台灣收養孩童的也多半是為了傳承
在這麼狹隘的領養觀念,待領養的兒童裡,有一些是較難出養的
先天疾病的孩子,原生父母有不良習慣或前科,皮膚較黑,輪廓較深的兒童
我看兒福的統計,最長的等待期是八年
我不會說同性領養特別有愛心會去領養這些孩子
不可否認的是,同性領養孩子的出發點跟一般不孕夫妻是有差別的
最簡單的例子是,同志領養孩童應該不會去在乎孩子長得像不像自己

tigerdon wrote:
說的好 會比較放心啦...(恕刪)


這應該可以先預立遺囑吧!!
遺囑如無特別註明,就以法定領養程序處理,
如適當領養家庭為同志家庭,就以同志家庭為該孤兒的領養家庭!!
並一樣需接受後續追蹤!!
里可茞 wrote:
這部分我好像回應過了...(恕刪)


雖然我曾經說過您的留言我不再回應

但我真的很想知道您心目中的『社會秩序』是如何解釋的

能告訴我嗎

terry50195 wrote:
我查完了「嚴緊」多指...(恕刪)


法案產生問題 是你主觀認為那是問題
法案不嚴謹 則是指法案規範不清楚 容易出漏洞
是不一樣的東西

例如tigodon就分明是反對同性平權 但因為說不出好理由來反對
所以只好隨捏造個「不嚴謹」的罪名出來


Irene1058 wrote:
你要不要看一下, 最新的民調 ,已經五五波了(11/30大遊行之後的民調),

這個你已經故意把民調數字讀錯過了
有沒有新的

semaphore wrote:
法案產生問題 是你主...(恕刪)


所以你知道什麼叫不嚴僅嘛

那為什麼在這麼多人提出明確漏洞的地方你又認為他沒有不嚴謹呢

tigodon是為什麼反對我不清楚,請原諒我也懶得每個人的回覆都看

但很顯然你不該說出

哪個部份不嚴謹
只看過你們這群人說
「法案明顯不嚴謹在我說不出來的地方」

這種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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