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on wrote:原來是這樣..... 假如將來她們婚姻不滿... 介紹人的確會過意不去。
小明的父母是我的姨丈、阿姨
么弟是我小表哥,么弟女友(小安)是我同學,我介紹我同學給小表哥,
2人交往3年了,工作穩定,本打算今年年底要準備結婚
結果去年底小明這齣家庭鬧劇先上演,
么弟還白目的邀小安去參加小明的訂婚禮(湊男方人數)
小安問么弟接受第三者來當大嫂嗎?
么弟回答因為父母已經答應,就以父母娶媳婦的心態去幫忙,也為父母即將有長孫高興。
小安堅持不肯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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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小安自己知道這種情況了... 樓主並沒隱瞞... 那就讓小安自己決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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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小安道德要求高... 有成見了... 未來跟公婆與大嫂相處很可能出問題... 這點要考慮。
另外那家庭既然有前例... 未來再發生相同事情... 也是很有可能的...
如果小安要嫁過去... 你要勸小安在婚前... 取得經濟大權的承諾或契約... 保護自己
萬一發生相同情形... 財產是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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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產判歸妻 外遇男:法官腦袋不知怎樣想?
更新日期:2009/06/10 12:20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紙契約,讓外遇男子必須付出名下所有財產。台中縣一名男子發生婚外情,被妻子捉姦,寫下協議書約定不得再與外遇女子交往聯絡,否則名下所有動產及不動產都移轉妻子名下,事後妻子發現丈夫還與外遇女子藕斷絲連,氣得向法院訴訟要求履約,地院認為協議具有效力,判決丈夫須把名下將近3千萬元的財產給妻子。
這棟三層樓透天厝是屋主陳姓男子和妻子的住所,但現在全歸給妻子所有。三年前,男子外遇被妻子抓包,兩人簽協議約定,陳姓男子不得再與外遇對象連絡交往、互通簡訊、電話,違約的話要無條件放棄所有不動產動產給妻子,外遇女子要給付一百萬元,雙方還到法院簽名蓋章公證,去年,男子妻子發現丈夫還跟外遇對象往來,氣得拿協議書打官司,男子敗訴,失去所有財產。
陳姓男子表示,「我有壞念頭,早就把所有財產都轉移了,法官他腦袋不知道怎樣想(記者:簽協議希望雙方息事寧人嗎?),對啦!」男子和他外遇女子都不服氣,強調雙方只有通電話,法官卻這樣判決,但陳姓男子的妻子拿出丈夫偷腥的證據。
陳妻委任律師說,「(拍到)一起去雲林然後,再一起去醫院看病,他們經常打電話。」
協議書當時經過法院公證,法官認為屬於和解性質具有效力,不是附條件的贈與,因此把陳姓男子的資產不動產三棟台中縣透天厝1950萬、一筆300坪土地600萬、加上和存款基金,總共2924萬,通通都歸給偷腥男子的妻子。(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柯映青、吳竣翔)
外遇的小明的二弟的老婆(二媳,也就是我的表嫂),越來越受不了公婆待阿花如媳婦的態度
因為阿花明明就是第三者出身的,為何懷個孕鬧個自殺就可以如此名正言順?
而且對於搶來的婚姻當長媳視為理所當然
本來二弟、二媳與公婆說好,他們夫妻及兒子絕不承認阿花,不會叫他"大嫂"與"伯母"(因為阿花不配),
但是在一個偶然的機會裡,二媳的兒子與爺爺奶奶還有阿花單獨在一起
奶奶跟孫子說,這位要叫"伯母",才幼稚園大班的孫子對奶奶的話不敢違背,叫了.....
孫子叫了之後,也跟二媳說奶奶叫他對阿花叫伯母,
二媳一聽大怒,婆婆竟然趁自己不在叫孫子做違背當初說好的事
二弟也跟父母反應,但父母堅持"要倫理,該叫的還是要叫"
二媳很火大,阿花違反道德(搶人老公)得到長媳地位,
自己與家人卻要委屈尊稱阿花,
這對長輩的倫理到底標準在哪?
而且若將來兒子被公婆影響也認同小明與阿花外遇是正當的
那麼以後兒子也跟著亂搞........真是越想越生氣....
於是二媳,心裡想"如果公婆這麼喜歡阿花,就讓阿花當他們的好媳婦好了,反正公婆對二弟二媳好像也沒那麼在意"
很想對丈夫說"以後過年過節不要回去了,要回去的話另外找空閒時間回去,免得還要看到令人不屑的人、事、物"
她不想再當聽話的媳婦了....也不想再為這些事生氣了
過年過節大家一定會碰面的...所以眼不見為淨,避開這些時段
請問....二媳這樣做...有人認同嗎?
還是....讓二媳自己想辦法麻木一點?
1.如果你是小明的父母,在小明與阿花以死威脅下會如何做??
如果我兒子搞外遇,然後還要和第三者辦婚禮,我不會出錢不會參加也不會阻止
2.如果你是小明的親兄弟,父母答應小明的要求並為小明的錯找理由,你的心理感受??
就和兄弟個過個的,不過會教小孩這樣是不對的
3.如果妳是小明的親兄弟的老婆,公婆答應小明的要求的話,且公婆說"小明的外遇小美也有責任,誰叫小美沒給我兒子家庭溫暖,當然給第三者機會囉",你的心理感受??
我會直接和公婆說,不管家庭如何不溫暖,他應該要先離婚,搞外遇就是不對,也違法.今天是小美不計較,不然他們應該都在牢裡了
4.如果你是小明的么弟的女朋友,知道這件事後,你還願意嫁給么弟嗎?
看么弟對這件事的看法如何再決定




























































































